在新浪吧抗震救灾吧看到了这篇帖子,非常赞同,特全文转发:
用了极大的耐心和克制,看完了凤凰台的范郭PK,说实话,感觉很复杂,从愤怒到遗憾,最后却是哭笑不得。再看网上,对范跑跑,可谓群起而攻之,唾骂、讥讽、鄙视、声讨什么都有,当然也有表示同情、理解和肯定的,而这些“正面的回应”却总是显得那么苍白和单一,言辞缺乏力量,甚至找不到“粗口”来回。
事先说明:1.范跑跑的文章是发表在他的博客里,不是日记里,所以是公开宣扬的行为思想,是个宣言。
2.范跑跑的学生没有伤亡,并不是范跑跑的行为结果,恰恰相反,从他的文章里可以看出,他担心他的教室是不可靠的,他深知其危险性,校舍没有倒,是出乎他的意外的。从已经倒塌的学校报道来看,那些校舍在地震中,只是勉强抵抗了十几秒钟,如果范跑跑的校舍也倒塌,他的学生是处于生命危险之中的,那么范跑跑是否命令学生开跑,直接导致是否有学生脱险,而这并不耽误范跑跑自身的生存(他同时开跑)。
本来就范跑跑在地震中的表现来说,不能说无可厚非,只能说情有可原,因为突如其来的灾难,求生的本能会让人作出这样的选择。
但是范跑跑事后,洋洋洒洒几千字,从“自由民主尊重人权”开始,以背叛和唾弃自己民族为基础,经过一番“痛苦”解剖自己内心对社会对政府甚至对我们民族的绝望,然后用异常绝对的言语,挑战般地宣称自己当时的举动是无可指责的,是天经地义的,也就是说“因为……,所以,……我就一个人跑了”,宣称:“自由”地选择不当英雄的权利!
这样一来,“求生的本能”这个前提就不存在了。一个老师,危急时刻,丢下学生只身逃命这个举动,成为了一个有思想基础,因果关系,并为之付诸实践的具体行为了,而且,言下之意,将来范跑跑遇上类似的事件(和未成年人同处危险),他依然会只身逃命。
范跑跑坚称他没错,他的行为是他的自由,社会和他人无权指责,真是这样吗?从法律上说范跑跑是有罪(不是有错)的!
有个名词叫“学校”,没有查到相关的严格的“专业”解释,在一些字典里的表述是:学校:专门从事教育的机构和场所。
所以学校肯定不是指校舍、操场、图书馆、黑板、粉笔之类具体物件;学校不单等于校长,学校也不单等于老师。学校应该指包括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老师的总称,也就是说,老师是学校的组成部分,这是常识,是全体公众公认的,所以许多字典里不再附加解释。
我国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有如下规定:
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一章总则的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不难看出该法律明确的规定:
1.生存权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一,而且是第一权利。
2.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其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3.成年公民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可能被剥夺权利的人除外)。
4.学校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所以看范跑跑的行为和言论,有理有认为,范跑跑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而且是挑战式的故意违法。
我国有一部《义务教育法》,其中有如下规定: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范跑跑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且就其言论及后来的自我辩护中,更谈不上“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范跑跑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生存权是人权的第一权利,对于生存权的践踏,那就更谈不上什么“尊重学生的人格”之类的。
我国有一部《教师法》,其中有如下规定: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一章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对照《教师法》:
范跑跑的言论和思想,和《教师法》要求的教师资格严重相抵,已经失去继续从事教师的资格。
综合上述,范跑跑作为一名中学教师,法律规定他没有他所称的那种自由,从他的言论来看,他是从思想上质疑和对抗我国相关法律,所以他是个犯法的人,我国相应的社会团体,司法机关,有义务也有权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教师资格和国家公务员资格!对于范跑跑言行的判断,法律和相关的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工会、青年联合会等)不能缺席,这是一个社会责任。
再说说道德方面,通观这篇逻辑混乱,牵强附会的几千个文字,可以看到一颗被扭曲的心灵,一个无病呻吟的阴暗灵魂,一个自私自恋极端仇视的内心世界。一个受过全国著名大学教育的人,一个成长在中国改革开放时代的人,一个看不出遭受过社会不公的人,思想如何会如此霉暗,那是由教育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甚至是医学家来解释的,然而因为范跑跑是一名职业中学老师,迎来了社会舆论铺天盖地的指责,是的,就是因为范跑跑是一位中学教师,才迎来这洪水般的唾沫,雷霆般的指责。
我国历来有“知书达理”、“尊老爱幼”、“为人师表”等等道德颂扬和要求,形成中国的社会道德标准,中国五千多年绵绵不断的文明,也是基于这一系列道德规范而得以延续,如果说“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是对知识分子较高的要求,那么“不为宰相,即为良医”,是对知识分子基本伦理规范。老师,自古被要求先“传道”,后“授业”,如今又被尊为“灵魂工程师”,可见,我国历来对作为老师的知识分子,对其基本道德水准是从不质疑的,法律是基本道德的基础上作出的,所以,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在确定大纲要求之后,并没有象一些“自由”国家那样很具体的提出,老师在灾难面前,应该具体如何去做,这不是法律的漏洞和缺陷,恰恰说明这本来就是中国社会的基本要求,即所谓的道德底线,而大纲提出的要求,也是很明确和不用解释的。所以,范跑跑作为教师,其言论是要被万夫所指的,范跑跑也是没有再做老师的资格的。
英雄,为人敬仰,但社会从来没有刻意要求和培养任何个人成为英雄,英雄是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遵守道德标准,完成本职工作,不断自我修养的结果,是个厚积薄发的结果。英雄行为不是被选择作出的,是一个人思想境界的必然。范跑跑的所谓不想当英雄,是对英雄的亵渎。
有些人,因为他的学生没有伤亡,对范跑跑的言行表示宽容,这是概念不清,他的学生没有伤亡,不是他言行的结果;有的人因为目睹他成为众矢之的,而产生悲悯,这是“妇人之仁”,和东郭先生异曲同工,因为在未来的日子里,灾难不会不再光顾我们,到那时,范跑跑还会跑,可能还会有更多的范跑跑,那时,是否还有这次“校舍”的运气就难说了,而结果几乎是可以的肯定,所以,范跑跑的言行必须受的指责,必须受到惩处。
一个成年人在危急时刻,茫然中出于求生的本能,很有可能只身逃跑,但事后会自责、会羞愧、会补救,这是一个正常人的心态,而范跑跑的宣言,却是一个不能容忍的,因为它表达的是:我恨这个国家,鄙视这个民族……所以我跑,跑是对的!我有这个自由!有人说他可以和汉奸有一比,要知道,大汉奸汪精卫可没有不认可自己是中国人。
如果有这样一个选择题,抛开意识形态,在全世界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去作抽样调查:
一个未成年人的教师,和学生一起身处危险的时候,教师不顾学生只身逃跑,随后公开宣称这是他的自由和权力,请问这个教师是否有资格继续当教师:Yes or No。
答案应该可想而知,就连那个让范跑跑羡慕的直掉口水的国家,也会令他失望。自由,是人类孜孜不断追求的目标,但是自由从来不是以牺牲他人利益甚至生命为代价的,范跑跑可能并不清楚,他追寻的自由,在全人类社会中是找不到的,也就是说,他挑战的几乎是全人类对教师的道德底线。
作为一个社会,其形态组成是基于全体认可的行为准则,这就是道德底线,没有道德底线,就没有社会形态,所以道德底线是不容挑战的!
对道德底线的争论,是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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