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的公司制度传入中国以前,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官办企业和家族企业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现代公司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它主要是由政府的法律推动的,这些法律不少是搬来的现成条文,缺少中国文化的、经验的基础,大量中国的公司其实只是徒有其形式,或者是连形式也不完备。许多企业家身为公司“老总”,对公司制到底是怎么回事,是不是真的很清楚?如果创办公司的人或公司总裁对公司的精神实质从未曾有过真正的理解,那么,他们对企业的治理肯定特别容易偏离了真正的商业精神(即马克斯·韦伯所说的“资本主义精神”),从而妨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不知公司为什么存在,不思考自己的事业是什么,企业家就难免为做大而做大,就不会有“天将降大任于斯人”的强烈使命感。在中国,公司已经成为企业的基本形式,但是,究竟又有多少公司的老总们理解公司的精神实质,理解了公司是因什么而存在?在公司这个“新瓶”里,装满的却是陈旧观念、短视目光、短期的和不负责任行为的“旧酒”,企业何以“内圣外王”?
在生人社会中建立的契约关系,正是公司制的精髓所在,是工商社会中人与组织、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关系纽带。中国古代也有契约关系,但与现代公司制度的契约关系不同的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亲情关系,不可以产生工商社会的这种关系纽带,虽然古代也有契约,但这种关系是单线的、临时的,契约关系本身就带有另一层亲情关系的色彩,因此并没有成为人际关系的一个基本伦理准则。
为什么要有公司这样的组织?如果没有公司制,那么,人类的经济活动就只能停留在个体的水平上,这种水平的经济活动缺乏组织的力量,只有公司制才能够快速地配置各种资源,以满足人类各种活动的需要,达到一个群体希望达到的目标。整体总是大于个体之和,如果没有这种组织形式,再多的人简单的相加,聚在一起,终究不过是一群乌合之众,再多的资源也会被浪费掉。契约关系带来的分工、合作,由此产生极高的效率,而农耕社会是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社会,不可能具有这样大规模快速配置社会资源的效率。
最早,公司这样的组织形式之所以得以诞生,是因为修筑铁路的需要。人们发现,没有一个公司这样的组织,就无法进行有效的劳动分工、资源配置,人类只有借助公司这样的经济组织,才可能完成诸如修筑铁路这样需要许多人力、财力共同参与的重大活动。同样,公司的董事制度,最早也产生于英国中世纪的同业公会。同业公会中的产业同业公会,是现代董事制度的雏形。在产业同业公会中,不仅设有一名作为首席高级职员的主管人,还设若干名高级职员管理同业公会财产,而且设有由同业公会成员组成的成员大会,以及设有召开同业公会成员大会和保存成员名册的秘书。
从这里可以看出,公司架构本身,体现的正是人与人的契约关系。只有像公司这样大型的组织,才能够吸引许许多多彼此陌生的人加入,那么,在一个彼此不存在亲情关系的生人社会里,人与人凭什么相互信任?答案是,靠契约的建立和对契约的相互遵守。始于英国的现代公司,股东、董事、经理之间,正是靠契约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得以产生并发展壮大的。事实上,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委托代理关系。上古时代的诸侯与他们的“大夫”、“宰”之间,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民间商铺的老板与“掌柜的”之间,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还总是附带这样两个条件:一是人身依附关系,比如大夫、宰之于诸侯;一是亲情或邻里关系,比如老板与“掌柜的”。这就是说,能够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无不有赖于或人身依附,或亲情这样的先决条件。把庞大的财产委托给一个非亲非故,同时又无法在人身上控制他的陌生人,在中国人看来,如果不是傻子干的,那也一定是疯了。因此,中国古代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与西方公司制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本质上并不相同。契约关系作为西方社会普遍的伦理关系的表现,就是公司可以将财产委托给一个自己对其并不拥有人身控制权的陌生人,接受这种委托代理的人必须承担他的责任,并接受制度和法律的约束,这正是现代公司制的“技术品格”之一。
现代公司制度诞生于英国。为什么是在英国,而偏偏不是中国,不是亚洲、非洲或南美的随便哪一个国家?这看来是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很重要。公司制的实质,体现的正是生人社会中契约关系的伦理精神,这与西方的文化传统,尤其是西方的基督教思想有直接的关系。《旧约》中,神与人立了八次约,神与人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契约关系,也即委托代理关系,神把天地这个“产业”交给了人去经营管理。“天赋人权”的思想源头,也在这个神人的契约关系中,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源头,也可以追溯到这里。契约关系构成了西方文化的一个基本底色,一种伦理信念,马克斯·韦伯在他关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研究中明确指出了这种伦理精神对于西方资本主义的内在的决定性影响。
契约既是一种委托代理,那么,只有无条件的信任是不够的,中国的“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与这种契约关系没有共同语言,在契约关系中,任何人都既是要疑的,又是必须用的。有契约就得讲责任,就得有个机制。不讲责任,没有制度上的规范,就必然有人会毁约,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也就不得以长久。而公司架构之所以必要,正因为公司制既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又体现其中的个人责任,更借助制度和法律以约束组织中人的行为。有个人责任,还有制度的、法律的约束,这才构成完整的契约关系。
公司制正是契约关系的典型体现。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决定投资的方向,比如决定进入什么行业,不进入什么行业等等。在一些大型的公司中,董事会成员除了股东推举之外,还常有2到3名独立董事,这里,股东会与董事会就是一个委托代理关系;与此同时,股东会又委托监事会这一机构以监督董事会的运作——“我任用你,但同时我怀疑你”这个口号,是以监事会这一机构冠冕堂皇的设立在告知任何一个董事,而不仅仅是用苍白无力的语言的方式。CEO充当的是公司决策的执行人的角色,董事会与CEO之间,又是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在现代的集团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有时包括财务总监),构成了公司的治理系统,副总裁、各部门总监,构成了公司的管理系统,而各个子公司则构成了公司的经营系统。
公司的各个层级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无不体现出责任的承担和制度的约束。企业管理中诸如绩效考核等等,就体现出这种契约关系建立之后,订立契约的成员对其应担责任的履行。有的公司在签订个人目标的时候,甚至还举行宣誓仪式。只有在生人社会中把契约看得很神圣,才反而有这种真正的信任。美国两个士兵出行巡逻时,不论他俩是不是死对头,在巡逻过程中都是背向对方,构成了360度的全方位的巡视,这种对他人的完全信任,并不仅仅建立在“战友情深”的基础之上,而是基于对契约的神圣信念。
制度在契约关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恰恰也源于基督教对人的本性的基本认识。在基督教看来,人是有原罪的,作为有限的人,不应该受到无限的信任。正是这种对人性的不信任,才可能产生对契约关系中对个人的信任。民主制成为现代政治的基本特征,与现代公司制度的精神恰好同构,其基本的运作原理,就是权利界定、程序主义和相互制衡。公司制在思想资源上,与西方政治制度一样,同出于西方文化特别是基督教文化中的契约关系、不信任制度之外的个人这些基本理念,因此,公司制度的产生也分享了民主制度的知识积累。
身处公司这样的组织里,坐在管理者位置上的“老总”,必须真正了解公司制度的精神实质。不了解公司制度的契约实质,便无法真正修炼自己的管理内力,就会常常迷惘,失去前进的方向感,就不会有真正的责任意识,也无法真正意识到为什么公司的组织建设才是企业的内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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