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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不少条文对企业来说简直是霸王条款! (2006/05/13 10:20)
近期新闻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3月20日开始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4月20日征求意见活动结束时,共收到各类意见191849件,其中,职工的意见占了绝大多数。
    
对这样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显然不只是劳动者一方——工会系统和职工们关注,外资公司也表现了极大的关注热情。

就在意见征集活动的最后一天,两大外商组织——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同时将各自的建议和意见递交给全国人大。
  
欧盟商会的意见和建议达11条,而上海美国商会的建议书多达42页,几乎涉及劳动合同法所有的章节和条款。

而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跨国公司的反应相当激烈,甚至强硬。

我相信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比国内的任何一个组织更关注劳工权益,不要问我原因,你只要在外资做过,再在不同国家游走一段时间,就会明白中国劳工在法律上享有的权益在世界上是多麽的充分和令人羡慕,甚至西方劳工还要好!(当然在实施中有很多地方落实不了,但即使再用劳动合同法来强制也是落实不了的,因为这些权益完全脱离了中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属于超前消费!)

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跨国公司的反应相当激烈,甚至强硬.相对于跨国公司,本土企业实力更弱,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反应,比跨国企业只会有过之而无不及.我敢说:如果劳动合同法就按草案实施,中国要麽出现普遍的违法行为,要麽大批企业流失或倒闭。

我试举几个明显不合理的条款,我有时偏激一想:哪个傻瓜才能写出这样愚蠢的条文?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现在一般企业的试用期都定三个月,考查一个人是需要时间的,1~2个月的试用期太短了!另一方面,一般企业试用期满多少都会加点薪,缩短试用期增加了企业成本。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意味着劳动者只有一次机会,劳动法对试用不合格的,可以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明显是收紧了,其实对劳工也是不利的,因为试用期被炒的机会增加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现在不少企业对财务尤其是出纳等重要岗位为何要求提供担保?因为携款潜逃的现象太多了!现在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你叫企业尤其是员工大多是外来员工的沿海企业怎麽办?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一),是不是意味着企业可能要养这些人一辈子?以前计划经济时代国营企业都养不起,现在哪个企业养得起?这本属于政府的责任,为何推给企业承担?

****对于(四),我敢说一定有员工钻这个空子,一个劳资纠纷搞几年,他几年就可以白拿钱?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为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如果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合理,应自行找工会寻求帮助,而非要用人单位事先通知工会。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个条文等于说:员工随时可以走人!任何一个组织,包括政府自己在内,都不敢保证自己一点都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地方!员工要找这样的碴,简直易如反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解散的;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三)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这意味着劳动者干满合同不干了走人,企业还要对他进行经济补偿,这是哪家的道理?企业即使倒闭了,还要给员工经济补偿!那谁可怜企业主?谁给企业主经济补偿?

太多了,不想再举例,看着都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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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mailpengyangjun@126.com

作者简介:banpeng ,真名彭阳军,另一网名banpeng1,企业经营者和网络活跃分子,19715月生,男性已婚,广东高州人,长期暂住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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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以下评论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阿里巴巴网商博客的观点或立场

  • wohxm (http://wohxm.blog.china.alibaba.com)
  • 写这篇文章的人是畜生,别忘了!你你他妈也是打工的。劳动法是用来对付没良心的老板,保护千千万万的打工者的。
  • 2008-08-30 19:01:22
  • ler533 (http://ler533.blog.china.alibaba.com)
  • 不觉得中国的劳动法比国外的好,虽然目前给企业的压力是大了点,但是西方国家政府承担了国民的福利,中国由于发展比较滞后,经济能力相对差,而且政府职能不够明确,所以这部分转嫁到企业负担。但这并不能成为企业增加成本的借口,中国的劳动力低廉,已是世界公认,再不增加其他费用,这些工人怎么活?!
  • 2006-08-02 0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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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创建号:ALI-00124
创建日期:
2003-07-01 11:34:27
修改日期:
2008-11-07 09:40:14
版权所有,未经作者许可,不得抄袭或转载,如有需要,可以与本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