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國家出臺新的勞動法..于该法对过去的劳动合同法做了一些实质性的改动,其中明显涉及到了一些对用人单位的限制条款和对员工的保护内容。当初该法一出台就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一些大企业纷纷研究对策,在2008来临之前实施了一系列的规避相应条款的行为,引来社会公众们的一片回应,一时间质疑声,抨击声,理解声不绝于耳。
我公司的管理者,在法律出臺的第一天起就在研究怎麼來規避勞動法的責任 .1. 從工資的算法開始. 把所有人的工資都調到東莞的最低工資標準,其它部分就用獎金的形容給我們算.. 可以规避以后公司違約后的補償金. 2. 關於無固定合同. 勞動法說簽兩次后就成為固定合同或工作十年以上固定合同. 公司要求所有員工都簽2年的合同. 以后再簽4年... ...
當然以上內容是公司一廂情願的想法. 完全沒有考慮我們員工的意見. 但公司放出話來. 沒有按這合同的馬上可以走了. 那我不是丟了現在的工作,如果今天沒有這勞動法.公司同意和我簽一年合同.工資按1800記.一年后我可以走人. 但一出臺勞動法2年的合同怎麼簽.我條件怎麼提.條件要是談不好. 明天我就要失業.
現在關鍵是我們該怎樣來維護我們的權力. 我們的法律后盾真的可以保我們嗎?
( 该文章转自论坛:08年勞動法. 我會因你而失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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