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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跟您谈继承纠纷】案例四: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要慎重 (2008/11/13 10:02)

     2006年初,63岁的李女士在晨练时认识了73岁的陈大爷。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陈大爷觉得和李女士很谈得来,于是决定和李女士签订雇佣协议。协议约定:李女士照顾陈大爷生活起居,不要工资,但由陈大爷出资,并以李女士为所有权人,购买一处住房供两人居住。陈大爷保管房屋产权证,他去世后归李女士所有。雇佣协议书签订后,陈大爷和李女士就居住在一起。2008年2月,陈大爷以李女士不尽职照顾自己为由,将她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雇佣关系。经法院审理判决,该雇佣协议无效,房屋为陈大爷所有。败诉后的李女士为自己当初签订无效协议后悔不已。  

      笔者认为, 从李女士与陈大爷签订的雇佣协议书来看,该协议明显带有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亦称受抚养人)与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死后其遗产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是以照顾孤寡老人为目的。因此协议中老人赠与义务的履行,第一,是以抚养人抚养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第二,赠与是在老人去世后才具体实施的。这一赠与是一种有条件的,并以这一条件的先期实现为因的赠与。如果抚养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中议定的抚养义务,那么遗赠方是可以在生前取消或修改其遗赠承诺的。

      为此,赵律师建议老年人在签订这种协议时,最好请律师或者熟悉法律的人帮助拟订协议。此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最好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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