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沙育红,女,某村农民。
被告:沙海,男,某村农民。
原告和被告系同胞兄妹,在解放前夕,他们的父亲沙和因在国民党军队中服役,将自幼患小儿麻痹的沙育红委托给本家兄弟养护。沙和并于1949年随国民党军去了*。随后,兄妹二人的母亲也改嫁他人,沙海未随母改嫁,到姑姑家居住生活。50余年后,随着两岸经济和文化的交流日益频繁,沙海、沙育红兄妹通过回乡探亲的台胞,终于打探到生父沙和的下落。而此时他们的生母已经过世,父亲因年老体弱,不能亲自到大陆与兄妹团聚,于是只能靠书信联络。
2001年10月,沙和在*逝世,临死前将8万美元交给好友赵某,嘱托他将此款寄给沙海、沙育红兄妹俩。赵某即将美元及沙和的临终遗言寄给沙海。因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的沙育红多次向其兄提出分配此笔美元,但沙海不顾兄妹之情,为了得到全部财产而伪造了一份其父的遗嘱,称所有美元都应由他一人继承。沙育红万般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之诉。受理的法院委托有关机关对遗嘱进行司法鉴定,确认遗嘱是沙海的笔迹。
原告:沙育红,女,某村农民。
被告:沙海,男,某村农民。
原告和被告系同胞兄妹,在解放前夕,他们的父亲沙和因在国民党军队中服役,将自幼患小儿麻痹的沙育红委托给本家兄弟养护。沙和并于1949年随国民党军去了*。随后,兄妹二人的母亲也改嫁他人,沙海未随母改嫁,到姑姑家居住生活。50余年后,随着两岸经济和文化的交流日益频繁,沙海、沙育红兄妹通过回乡探亲的台胞,终于打探到生父沙和的下落。而此时他们的生母已经过世,父亲因年老体弱,不能亲自到大陆与兄妹团聚,于是只能靠书信联络。
2001年10月,沙和在*逝世,临死前将8万美元交给好友赵某,嘱托他将此款寄给沙海、沙育红兄妹俩。赵某即将美元及沙和的临终遗言寄给沙海。因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的沙育红多次向其兄提出分配此笔美元,但沙海不顾兄妹之情,为了得到全部财产而伪造了一份其父的遗嘱,称所有美元都应由他一人继承。沙育红万般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之诉。受理的法院委托有关机关对遗嘱进行司法鉴定,确认遗嘱是沙海的笔迹。
【主要法律问题】
沙海伪造遗嘱,是否应剥夺其继承权?
沙海伪造遗嘱,是否应剥夺其继承权?
【参考处理意见】
某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4款的规定,判决沙海丧失继承权。
某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4款的规定,判决沙海丧失继承权。
【法理法律分析】
遗嘱是立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思表示,遗嘱反映了被继承人自己的意愿,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设立遗嘱,也不得擅自改变他人的遗嘱,或者故意将其遗嘱销毁等。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其实质是为了达到争夺乃至独吞遗产的险恶目的,是违背被继承人有关遗产处理的真实意愿的。
继承人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虚假遗嘱。伪造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也根本不能反映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伪造遗嘱一般发生于死者生前未立遗嘱的情形,但有时也发生于其他情形。如死者虽立有遗嘱但不为造假者所知,或死者遗嘱被造假者藏匿,或者继承人伪造新遗嘱妄图抵销前一遗嘱的效力等。
继承人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擅自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遗嘱被篡改,就使得遗嘱从根本上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而且有时原遗嘱难于恢复,给认定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造成困难。继承人篡改遗嘱的动机,通常是继承人发现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对自己不利,或者为了多占或者独吞遗产,而擅自改变、歪曲遗嘱的内容,使之对自己有利。
继承人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完全毁灭。遗嘱被销毁,也就全部否定了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所以较之伪造、篡改遗嘱的破坏性更大。继承人销毁遗嘱,一般是因为发现该遗嘱对自己不利,或者出于夺取全部遗产的动机。
上述的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剥夺其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因此,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没有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或者虽然侵犯了该继承人的利益但并未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即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另外,继承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并不限于其本人亲自所为,其他人在继承人的指使、怂恿、授意下所为的,其后果也应由该继承人承担。当然,如果继承人实施这类行为并非故意所为,而是因过失将被继承人的遗嘱损毁的,如不慎将遗嘱丢失、烧毁等,还不能认为是继承法所指的上述行为。
就本案来看,沙海伪造的遗嘱剥夺了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沙育红的继承权,因此法院剥夺沙海的继承权是符合继承法规定的。
遗嘱是立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思表示,遗嘱反映了被继承人自己的意愿,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设立遗嘱,也不得擅自改变他人的遗嘱,或者故意将其遗嘱销毁等。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其实质是为了达到争夺乃至独吞遗产的险恶目的,是违背被继承人有关遗产处理的真实意愿的。
继承人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虚假遗嘱。伪造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也根本不能反映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伪造遗嘱一般发生于死者生前未立遗嘱的情形,但有时也发生于其他情形。如死者虽立有遗嘱但不为造假者所知,或死者遗嘱被造假者藏匿,或者继承人伪造新遗嘱妄图抵销前一遗嘱的效力等。
继承人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擅自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遗嘱被篡改,就使得遗嘱从根本上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而且有时原遗嘱难于恢复,给认定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造成困难。继承人篡改遗嘱的动机,通常是继承人发现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对自己不利,或者为了多占或者独吞遗产,而擅自改变、歪曲遗嘱的内容,使之对自己有利。
继承人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完全毁灭。遗嘱被销毁,也就全部否定了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所以较之伪造、篡改遗嘱的破坏性更大。继承人销毁遗嘱,一般是因为发现该遗嘱对自己不利,或者出于夺取全部遗产的动机。
上述的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剥夺其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因此,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没有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或者虽然侵犯了该继承人的利益但并未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即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另外,继承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并不限于其本人亲自所为,其他人在继承人的指使、怂恿、授意下所为的,其后果也应由该继承人承担。当然,如果继承人实施这类行为并非故意所为,而是因过失将被继承人的遗嘱损毁的,如不慎将遗嘱丢失、烧毁等,还不能认为是继承法所指的上述行为。
就本案来看,沙海伪造的遗嘱剥夺了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沙育红的继承权,因此法院剥夺沙海的继承权是符合继承法规定的。
( 该文章转自论坛:【赵律师跟您谈继承纠纷】案例六:伪造遗嘱后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