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这种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到场证明,立遗嘱的人只要具备一定的文字能力,就可按照自己的意志设立遗嘱。它具有简便易行、节省开支、修改容易、便于保守隐私和秘密的特点。因此,自书遗嘱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遗嘱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设立自书遗嘱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第一,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的全文。如果委托他人代写、作记录,或者用各种印刷、复印、软盘、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都不能认为是自书遗嘱。遗嘱人生前的日记、信函等,即使记载了有关本人死后财产处理的打算,也不能视为自书遗嘱。死者临终前留下了遗书,经认定为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露的,应确认符合自书遗嘱的条件。继承法对遗嘱人使用的笔墨、纸张等没有硬性要求,只要能清晰记载遗嘱内容,不易退色、变质等均可;
第二,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这就是说,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后,必须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其他如加盖印章、按指印等都不能代替亲笔签名。遗嘱人只有在遗嘱上亲笔签名,才能表示该遗嘱为遗嘱人所立,也才能在对遗嘱效力发生争议时,可以凭借现代技术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进行查证;
第三,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亲笔注明年、月、日。遗嘱上记载的日期十分重要,可以据此判断遗嘱人有无遗嘱能力,进而确认遗嘱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否有效。遗嘱人在遗嘱上记明的日期,应该准确而又具体,如果遗嘱中未注明日期,该遗嘱不生效。遗嘱人通常以制作遗嘱完毕的时间作为遗嘱注明的日期,当然,以何时作为立遗嘱的日期是遗嘱人的一项权利,但是,遗嘱生效的时间已到(即遗嘱人死亡),遗嘱注明的时间尚未到来的,该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在遗嘱中采用的日期最好是公历,如果使用农历的,也应当记明某年、某月、某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