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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跟您谈继承纠纷】第十一讲: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问题 (2008/11/19 11:20)

     遗嘱见证人,是指亲身耳闻目睹遗嘱人设立遗嘱,并可对遗嘱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第三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
    《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根据《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和智能欠缺或丧失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换句话说,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的行为能力,应以其参与遗嘱见证时为准,如果作出遗嘱见证时其神志正常。其后成为精神病患者的,则该遗嘱见证即具有效力。反之,如果作出遗嘱见证时患有精神病,其后即使恢复健康的,所作的遗嘱见证也属于无效。
    第二,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有权继承遗产的人,既包括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还包括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是指按照遗嘱中的指定接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利害攸关,因此,如果允许继承人、受遗赠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可能影响遗嘱的真实可靠性,容易引起继承纠纷。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继承人,不但包括遗嘱继承人,还包括其他法定继承人。因为遗嘱对遗产的处分。与所有继承人都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允许遗嘱继承人以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以遗嘱见证人的身份参与遗嘱见证,无疑将动摇遗嘱的真实可靠性的根基,所以应对继承人作广义的解释。
    第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允许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参与遗嘱见证,就很难保证遗嘱见证的客观公正性,而且即便其所作的遗嘱见证真实可靠,也易于引起怀疑和争议。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姻亲(指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岳父母等)、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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