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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这个农民该和谁拼命? (2006/11/14 13:38)
这个农民该和谁拼命?
    ——一个发生在湖北的真实事件
    人物:老赵,山东临沂人,金银花种植大户,老革命后代。
    故事:
    一、200多万钞票泡汤
    2002年,老赵因为湖北沙洋劳教所的诚挚邀请,携优新金银花品种和200万元资金,租赁属劳教所名下的1000亩土地用于种植金银花,劳教所答应保证提供金银花种植、采摘的劳力,如不能保证,则须赔偿损失,老赵每年向劳教所付100万元的租金和劳务费,双方还定了合同。
    湖北人历来的“雅号”或许大家都知道,老赵在把大笔钞票投到田里后,可着实体会到了这“雅号”的厉害。
    2004年4-5月,种下去2年的金银花总算盼到了收成,这年的长势特别好,老赵乐滋滋地望着用2年心血和钞票换来的千亩金银花,盘算着就要到手的200万或许300万利润该怎么用时,粗中有细的老赵还是想到了当时引进项目的领导走了,生怕出什么意外,所以没忘了把主管用工的副所长好好伺候一下,在开工前一个星期把现今流行的“攻关”招数全用上了,得到的是胸脯拍得当当向的保证!
    可没过几天,到要采花的时候来情况了:采摘金银花?对不起!没人!想想满地的金银花就要开了,这老赵急得呀,这可是到手的收成啊!想想我老赵也没什么地方得罪你劳教所的那个头啊,该请的请了,该送的也送了呀?早听说这里有句“与时俱进”的格言叫“开门招商,关门打狗”,莫非轮到我老赵头上了?
    求吧!还能有什么办法?还好,求到的结果是:有应派工人数的1/5到1/4的劳教人员被安排采摘金银花。
    当季金银花产量估计30多万公斤,劳教所采了3万公斤,20多万公斤、价值200多万的金银花就这样白白毁于田间!
    二、恶人先告状
    对一个农民来说,200多万可不是小数了。老赵心痛之余就想着要向劳教所讨个说法,老赵想到了法律,一辈子没碰过法律的老赵请来了律师,一纸律师函送到了劳教所,要求赔偿!
    这老赵想到法律不知道是聪明还是愚昧,不过此后发生的一切与法律相关的事件证明:老赵想到法律是新时代新农民最愚昧的表现!这法律可是一个农民能玩得起的东西?
    律师函发出的第2天,老赵还在想着劳教所会给个什么样的答复时,答复还真到了:一纸诉状,劳教所告老赵:付劳务费,解除劳务用工约定!
    娘的,老子还没告他,他到告起老子来了。老赵心里窝着火,可怎么滴也要应诉的哟。就到法庭上说说这个理,有什么好怕的!
    三、第一次吃法律的苦
    老赵听说案件有个审理期限,好像是三个月,可案子却审理了五个月,不过期限到算不上什么大事,对法律也不能有太高要求。可法律总得讲点理啊!
    老赵总以为,我现在总共也就差你劳教所劳务费20来万,可你给我造成的采花损失有200多万,怎么也应该是你劳教所陪我钱啊。口头的书面的,老赵和他的律师把该说的都说了,就等着法院有个公正的判决了。
    湖北沙洋法院的判决:老赵应向劳教所付26万劳务费,终止劳务合同。
    老赵心里一直惦记的损失,法院绝妙地回避了:老赵的损失发生于2004年4-5月,本案只审理2004年3月以前的劳务费纠纷,居然法院就这么明目张胆地把劳教所的诉讼请求中截至到5月的诉请期限改成了截至到3月!你要想改,怎么也要让劳教所变更一下诉讼请求吧?当然,劳教所糊里糊涂也被少判了2个月的劳务费!
    判决下来,意味着老赵今后要自己雇人采花了,可一千亩金银花的采摘,到那里能找这么多人?当初来投资种植金银花不就是以劳教所提供劳力为前提的?结果,2004年从第二季花开始,约30万公斤的金银花颗粒无收。
    虽然这判决让老赵吃了第一回苦,可还是给老赵留有余地的,既然判决没判到5月,老赵想:我还是可以要求你劳教所赔偿的,不赔,我也告你!
    四、令人哭笑不得的法律程序
    时间到了2005年,就在老赵请律师准备证据告劳教所的时候,有一天意外地又收到了一张诉状,原告仍然是劳教所,被告还是老赵,劳教所说老赵没有在2004年10月交土地租金,已经严重违约,要求法院判决老赵交纳租金、解除租赁合同。其意明显得很:老赵必须光屁股走人!
    3年的艰辛,200万的投资,拖家带口在这里创业,光屁股走人?这不是等于要老赵的命吗?这可不行,这官司得好好打,要是输了,那真是倾家荡产了。
    老赵担心请湖北的律师帮他打这场官司会受到行政、关系等方面的压力,特意到江苏请了律师。
    反诉!律师的第一个举动,370万元的反诉状交到了沙洋法院。
    十数日后,沙洋法院的法官递话给老赵,说是院领导认为反诉和本诉依据的不是同一法律事实,没有法律关系,法院不可以受理!
    明明是双方履行同一合同产生的债务纠纷,居然被认为不是同一法律事实!当然,律师轻易就点出了其中的错误。法院在意识到这错误后,出第2招:反诉标的超过级别管辖规定,本院不予受理!还郑重其事的发了份《不予受理通知书》,来自江苏的律师被这一招搞得昏头昏脑,他那里见识过这样的诉讼程序?说都说不通!只得苦笑着要求法院按照程序法规定,下个裁定,和沙洋法院说不清,上诉到荆门中院总说得清了吧?还不错,《裁定》很快就下达了。
    这架势,那里是在办案?纯粹是在玩弄百姓,玩弄法律!没办法,老赵也只能通过非程序方式向其上级法院和党政各级部门反映,这用去的精力远比打个官司还要多!还好,经过三个月的折腾,沙洋法院终于在上级法院的干预下,懂得了此案应当移送的程序,案件被转到湖北荆门中院。
    五、前途渺茫的诉讼
    插曲:荆门法院开庭前,沙洋法院多次要对老赵强制执行,平时可没这么积极;
    插曲:老赵因本案尚在审理中,已经向沙洋法院、荆门中院书面递呈了暂缓执行申请。
    在荆门中院审理过程中,为了搞清2004年因劳教所违约提供劳务而产生了多少经济损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作出后,老赵心里总算是看到了一丝光明,虽然产量的鉴定结论远远低于老赵自己当时试验统计的数据,但毕竟是有了一个可以计算的标准。
    不管怎么算,老赵应该得到的赔偿总要远远高于其应交的费用。有了计算依据,有了2004年开花时的影像资料,还有其他多份证据足可证明劳教所严重违反合同中关于劳务提供约定的违约行为,各位是不是可以为老赵的诉讼前途松口气了?
    慢!请看发贴时偶听到的可靠消息:
    1、法庭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已经合议完毕,准备交审委会讨论;
    2、老赵没有能证明金银花开放了就是损失;(都烂在田里了还不能算损失?)
    3、影像资料不能证明劳教所没有采花,只能证明有开花现象;(30万公斤就采了3万公斤花,何况合同清楚写着必须采摘未开放的花,那么多开放的花你就是后来全采了,也是违约吧?也要赔的吧?)
    4、产量鉴定报告比较了襄樊地区的同类金银花产量,没有对2004年的实物进行鉴定,缺乏科学性!(这下老赵死定了,除非发明一个时空倒流装置,才可能形成科学的针对实物而作出的鉴定结论。)
    5、老赵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劳教所违约,也不能证明有损失造成。(天哪!打官司要什么样的证据才算得上证据啊?)
    综上,由于老赵证据不足,法院将判决终止租赁合同,收还给劳教所;老赵应当向劳教所支付应负的租金;驳回老赵的反诉请求。当然,这还不是审委会最后的讨论结果,更不是终审结果,说不定老赵还死不了,各位的感觉呢?
    在此帮老赵祈祷了!还有谁愿意和我一起祈祷?
    六、找谁拼命
    老赵已经扬言:要象他父辈打江山那样找人拼命。
    如果法院就象上面说得那样判了,并且上诉维持原判,老赵应该和谁拼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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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日期:
2006-05-11 15:53:12
修改日期:
2008-10-08 13: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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