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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料‘我’做主?还是公司做主? (2008/02/29 09:37)

有些业务员在离职的时候不愿意将客户资料交给公司。
其理由是:这些客户是‘我’开发的,就是‘我’自己的客户的,为什么要给公司呢?
果真如此吗?

--------------背景资料-------------------职务发明-------------
  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上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参考《专利法》中对职务发明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说:

 这些客户是‘职务客户’,归公司所有,业务员在离职前有责任和义务将资料交给公司
 1、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开发的和单位业务相关的客户
 2、主要利用了单位的技术物质条件(如:企业名称、帐号、资料、资金、电话、电脑、办公场所等)所开发的客户 

这些客户是‘非职务客户’,属于个人的
 1、利用业余时间开发、和本单位业务无关的客户。如:单位是卖电脑的,个人利用业余时间卖袜子,那袜子客户就是个人的。

作为公司一方,应如何看待和应对业务员把持客户资料的情况?应该如何管理这些客户资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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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创建号:ALI-001818120
创建日期:
2007-12-14 10:25:22
修改日期:
2008-10-27 14: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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