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者的问题:
我的摩托车在小区锁好后被盗,而我们的物业费里有保安费这一项,物业有责任吗?为我摩托车负多大责任?我不缴物业费对吗?
陆律师回复:
楼主好。
你的问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车主与小区内设的停车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保管合同关系。一直以来,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内被盗而引发的索赔案件不断上升,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我想就此问题多说两句。
持租赁合同关系的观点认为,停车场只是为车主提供车辆临时停放场地并对其收取场地使用费,对停放车辆不负保管义务,车辆丢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车主可以通过买保险或安装防盗装置等手段来保证车辆安全。持保管合同关系的观点认为,停车场既然允许车主停车并收取了停车费,自然应保证车辆在停车场内的安全,并且车辆在有关管理人员的直接监控下,对车辆的盗损有看管义务。
我们从租赁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不难看出,租赁合同是出租方将某一特定财产交给承租人使用、受益,承租方支付对价,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而保管合同则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如果认为是租赁合同关系的话,那么停车场就必须先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而后才能出租。现实中停车场无须拥有土地使用权,只要通过公安、交通、市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即可开展车辆保管业务。停车场停放车辆主要凭据是收据或停车牌,它的内容简单,有的要缴费,有的不缴费(如宾馆、饭店免费停车),车主无论停放多长时间,随时可以取走。车主如欠缴停车费,管理人员完全可以留置该车辆。而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返还租赁物的则可能构成违约,而且租赁合同中不允许出租方或租赁方行使留置权。
所以,车主与停车场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更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从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起,停车场就应承担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如果此期间车辆被盗或遭受损害,表明停车场存在过错,按照合同法理论,其自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具体到楼主介绍的案件中,物业该不该承担责任,你可以参照我上面的分析并结合你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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