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你有优先购买权吗?》一文在本论坛及博客中发表后,引起较为广泛的关注,最近几天接连有网友咨询相关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很多人对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对所承租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比较清楚了,但有一个共同的模糊认识,即把同等价格理解为同等条件。
前不久本人接触了这样一个案例:某银行为盘活资产将自己一处大约几百平方米的临街铺面房转卖给了一家公司。转卖之前,在这块场地上大大小小聚集了好几家商铺,有洗车房、台球厅、小型超市、美容美发室等等。这些商铺都是通过正当程序与银行签订承租协议后取得铺面使用权的。银行在转卖这块场地之前,并没有通知这些商铺。这些商铺知道后,其中的三家商铺心中甚为不满,认为银行没有事先告知,侵犯了他们的优先购买权。
此案目前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本人不便在此多说什么,但本人在与这些商铺的接触过程中明显感到:他们把同等价格理解为同等条件了。如果理解为同等价格,他们当然就有优先购买权,但在此案中,银行是把该场地上的房屋作为一个整体出卖的,而不是零打碎敲;对于该场地出卖后的用途,银行也是有特殊要求的,并非简简单单的一个以什么价格卖的问题。
还有一个案例:某企业曾经盖了一批职工住房分给职工使用,职工并不享有住房的所有权。其中职工甲分到房子后,因为自己在别处还有住房,他就把这个房子租给了乙,乙并不是企业的职工。后来要房改了,企业要把房子卖给职工了,这时乙就说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你要卖的话我就要优先购买。单位不同意,为此引发诉讼。
乙到底有没有优先购买权呢?这里同样涉及到对“同等条件”如何理解的问题。如果要把它理解为同等价格的话,那么他当然就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在此案中就不能把它理解为同等价格,为什么?因为这里的房价不是市场商品房的价格,而是包含了职工本身在企业中的特殊的身份,是蕴含着职工福利的价格。像同样一平米的房子在北京可能要卖到一万以上,但是卖给职工的时候可能就卖五千元,原因是什么?原因就是这里面有职工的福利问题。乙并不是企业职工就不应该享有这个福利,所以就不能以同等的价格来购买。最后他的优先购买的诉求就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面两个案子反映出“同等条件”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同等条件”中可能包含着“同等价格”,但“同等价格”决不会等同于“同等条件”。否则,《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就没有必要说同等条件了,直接规定为同等价格不是就可以了吗?
相关链接:律师说法:你有优先购买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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