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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商标采用的商品/服务分类 (2009/01/08 14:15)

作者 zjtm   
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标注册采用商品/服务国际分类。具体文件如下:

 

第23/2006号行政长官公告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订于尼斯、经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斯德哥尔摩议定书》修订、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三日《日内瓦议定书》修订、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改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以下简称《尼斯协定》)的缔约国,并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加入书,有关加入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生效;

鉴于《尼斯协定》的缔约国组成特别联盟,採用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以下简称“分类”),分类的修改根据《尼斯协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效;

鉴于经上述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三日《日内瓦议定书》(以下简称《日内瓦议定书》)修订的《尼斯协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在国际上对澳门生效;

又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后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以照会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经《日内瓦议定书》修订及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桉修改的《尼斯协定》继续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通知作出时在国际上生效的是分类第七版;

再鉴于经《日内瓦议定书》修订的《尼斯协定》的法文正式文本及相应的中、葡文译本公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政府公报》第一组时,错误公佈了经《日内瓦议定书》修订及一九七九年修正桉修改的文本的中文译本;

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于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以照会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尼斯协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分类第八版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在国际上生效;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佈:

——中华人民共和国送交保管实体关于《尼斯协定》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通知书中、英文文本的有用部分及相应的葡文译本;

——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尼斯协定》第五条修正桉的英文文本及相应的中、葡文译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一日“Nice Notification No. 58”号文件的有用部分);

——分类第八版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分类第八版的葡文译本将儘快予以公佈。

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发佈。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于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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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日期:
2008-09-11 16:13:44
修改日期:
2009-02-10 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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