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一家公司的法务人员,平日公司内部合同制定、审核、研究、修改等问题都由其负责,2008年开始了,从新制定公司合同的任务又落到了A的身上。
2007年是很值得怀念的一年,2008年又是一个新的开始,很值得展望,其中最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莫过于新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由于该法对过去的劳动合同法做了一些实质性的改动,其中明显涉及到了一些对用人单位的限制条款和对员工的保护内容。当初该法一出台就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一些大企业纷纷研究对策,在2008来临之前实施了一系列的规避相应条款的行为,引来社会公众们的一片回应,一时间质疑声,抨击声,理解声不绝于耳。
无论什么圈子里,从来都是见招拆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最大程度上化解自己所承担的风险,提高的自己收益,这本属于很自然的一种自我救济和自我保护的反应,并且如果这种规避行为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畴或属于法律空白之内,那么它本身也不并不违法。商业有时与道德范畴离的很远,或许道德范畴的含义没有在商业字典里存在的地位和价值,合法与否才是最关键与最紧要的,究其原因也许由于两者的强制性上的差异所致。
A君所在的公司与职工们签订的以前的合同需要修改一下,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A一时有些迷惘,立场如何选择成了A的最大困惑。立场的选择直接决定了该合同对哪一方的限制程度和有利程度。
A既然作为公司的一员,做好自己的工作,本属于公司要求和工作做要求,而自己又受雇于该公司,那么自己的言行举止也应该自然而然的站在公司的角度上去想问题,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的利益,最大限度的化解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这似乎很符合逻辑。
但是A不是唯一身份,对上A是公司的员工,对下,A是员工中的一员又是其他员工的同事。合同的制定与大家和自己的利益又是息息相关,如果站在更广大的群众基础上思考这个问题,制定合同时应该考虑到这个基础,应该以广大员工的利益为重,最大限度的保护员工们的利益,这也能说的通。
两个选择本身似乎都是合理的,而两者之间本又是对立的,此时的抉择确实让人有些矛盾。一个劳动合同的拟定,让A辗转反侧了了几夜。
当到了交付工作的最后期限,A决定了第三套方案即走中间路线,并且这也是他觉得唯一可行,堪称完美的路线。A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去约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利,最大程度上淡化两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应该限制公司的地方如实的制定相应条款来约束公司,对于员工的限制亦然。公司对于员工的权利正当,员工对于公司的权利合理,同时彼此对于对方承担对等的义务,条款的制定都以新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为基准,不规避也不隐蔽,实事求是的来完成该合同的制定。
合同最终完成了,公司老板和公司的其他员工在面对这个合同时的反应又会如何?A不知道,也不想知道,因为他觉得自己做到了自己的公正和尽责。对公司公正,对员工公正,对公司尽责,对员工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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