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卡视野】三鹿奶粉“堰塞湖”之五:高官纷纷落马是国家问责制的真正曙光!
三鹿奶粉事件的相关责任官员纷纷落马!
根据国家处理奶粉事件领导小组事故调查组调查,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鉴于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同志对三鹿牌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对事件未能及时上报、处置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免去吴显国同志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
鉴于在多家奶制品企业部分产品含有三聚氰胺的事件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管缺失,对此,局长李长江同志负有领导责任,同意接受李长江同志引咎辞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职务的请求。
今天,2008年9月22日,星期一,又一个特别的日子,这是继冀纯堂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之后,国家对三鹿牌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高层干部的再次处罚!到目前为止,既处理了行业最高主管部门领导——国家质检检疫总局局长,又处理了地方党政一把手——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这样的结果首先可谓顺民意、解民气,老百姓为这样的处理当然是拍手叫好!其次更是“国家问责制”实施后具体成效的体现。最重要的是国家的领导人看到此次三鹿奶粉事件真实地暴露了国家政府机构极大的隐患,比三鹿奶粉事件更为可怕的隐患:“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从这些事件中反映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我们对这些事件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必须充分估计,对其中的惨痛教训必须牢牢记取...”这是胡锦涛在中央党校学习班上说讲的,可谓一针见血!光有言不行,必须落实到行动中!就如医生不仅要看出病源,更重要的是能及时地使用手术刀准确地切除病源!

“国家问责制”初见曙光!
今年9个月以来,中国经历了太多的不幸,先是春节前百年不遇的冰冻灾害,随后是5.12汶川8级特大地震,现在又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次贷危机带来的对全球经济的侵害。短短几天,从孟学农的"霉"开二度,到深圳"舞王"歌厅大火相关责任官员的迅速免职;从河南登封煤矿事故后第二天市长被建议免职,到国家质检检疫总局局长等人的辞职,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央和相关部门的处理方式让民众从大不幸中看到了大幸:这就是国家领导人对非常事件的紧急处理的决心和作风,更显现“国家问责制”真正的曙光!
透过三鹿事件,实施“国家问责制”,处罚这些高高在上的自以为是的父母官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和方法,就是去解决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要督促官员始终把民众的安危冷暖记在心上,为民用权、为民履责、以民为本;就是要督促各级官员防范于未然,避免危害人民和过的悲剧的再度继续重演。
“国家问责制”已显曙光,期望能够进入长效化,其意义还在于,经常问责官员,促使其转变作风,带来社会风气的普遍好转。三鹿奶粉等事故发生的原因链中,官员的工作作风与社会责任感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社会道德逐渐淡化和企业家在经济大潮中诚信的缺失。三鹿奶粉事的底层有奶农,中间有“奶霸”式收购商、各种大大小小的奶站等,在后就是奶制品的加工和生产企业,再往上就是行业规则的制定者、食品质检部门官员和地方党政官员。相信这些人对自己的亲戚朋友可能有仁爱之心,但当他们以社会角色发挥社会职能时,为什么却表现出惊人的道德沦丧、麻木不仁、自私冷漠、唯利是图呢?所以,防止三鹿奶粉事故重发的根本方法在于唤醒道德与诚信的回归;在于唤醒我们这个社会每个人的道德自觉和自律,并将这种自觉和自律体现到对制度和规则的普遍尊重和遵从;在于唤醒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的重现。而“国家问责制”就是一把剑,闪动在各级官员头上的一把亮剑!

“国家问责制”需继续完善和加强!
“国家问责制”已基本形成,对加强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相关的法规已经出台并实施,比如本文开头提到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问责制在实施中逐渐显现出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或不足。主要表现在问责制范围欠全面、问责制体系欠完备和问责制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就需要从如下的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国家问责制:
1、完善国家问责制的宗旨、原则和适用范围。确立以宪=法、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为国家问责制的宗旨,明确问责制适用于所有公权力机关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坚决贯彻“有权必有责”、问责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2、完善国家问责制体系。除修改完善现行有关问责规定外,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政治和道义层面问责的制度,弥补纪律和法律追究的空当或不足。
3、正确处理好政治道义、纪律、法律三种问责的关系,三者之间应当有机衔接,配套使用。
4、完善国家问责制的方式和程序。按问责程度与其责任大小相当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自我问责和组织问责的方式和程序。如完善检讨、道歉、请辞、免职等问责方式和操作程序,明确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政治道义问责程序等。
5、适当界定问责面。按照问责适当、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对事关全局、情节严重、不良影响较大的问题或事件为问责的依据。
6、明确问责制的执行主体。党的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由各级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担任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公共权力单位领导职务的党员及非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由纪委或监察部门牵头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交相关任免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因此,在建立和完善国家问责制的同时,还应该使其长效化,就是多管齐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重塑官员、民众等13亿民众对社会道德感、社会责任感的“强化训练”,让中华民族几千年的道德与诚信等传统美德成为全社会共识和下意识的自觉行动,促动社会风气和国家执政能力的普遍好转。
一个真正优秀的民族是善于从苦难和危机中汲取经验教训而昂然阔步的民族,一个优秀的执政党是善于把危机转化为契机把灾难转化为动力的执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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