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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紧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2008年新税收优惠政策(一) (2008/08/13 14:26)

加紧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2008年新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背景
1、2008年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变化 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获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家科技部各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论区域不论地区一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     
    总之,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政策中最大的那块蛋糕――享受15%的优惠税率。在“5+1”地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的定期优惠。 
    新税法在地域范围、界定标准等方面所作的改变,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自觉向创新、研发的方向发展。对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首先适用低税率的企业范围扩大,其次是税基及税率均有所调整,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 
    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对税收优惠新政策的关注和研究,力争跻身高新技术领域使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节约税赋资金,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升科研实力。
2、新税法相关配套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这一过渡将平缓推进:原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资等企业(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就将按25%税率执行。 
    同时,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将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过渡优惠政策通知》同时指出地处中国东部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其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将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 
    上述通知规定,对五大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新税法实施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实际上是消除了外资企业税收上的优势,维护了内资企业的平等地位。但是在税收政策上享受优惠的最大赢家就是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政策上的倾斜目的在于扶持及推动本土高新技术领域的发展。各行业的企业应该抓紧机遇,发展高新技术,踊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享税收优惠的大蛋糕,提升企业科技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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