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出口企业出口的样品、展品是否能办理退税?
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72、什么是易货贸易,其退(免)税有何规定?
答: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易货贸易退(免)税规定,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同于自营出口销售。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相互记账,收不到外汇。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比照自营出口退税的管理方法办理。在提供退税有效凭证上,可用《易货贸易合同》替代《出口收汇核销单》。
73、什么是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其退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1)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2)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原材料、散件等生产用材料,如自产的,按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执行。
(3)如投资的货物是外购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
74、申请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税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除外);
(3)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和二手设备免于提供);
(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75、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其退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在国内购买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国家规定对这类货物也视同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具体的退税办法是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可于所购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和下列单证和资料,申请办理退税。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
(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3)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货物的应退税额依出口货物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进项金额和规定退税率计算。
76、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在税收政策上有什么规定?
答:(1)列名钢铁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冶金工业局下达的钢材“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内,按照核定的数量,同加工出口企业签定销售合同,按不含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
(2)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生产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所耗用外购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钢材监管小组出具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普通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
(4)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须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销售并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3个月内,依据加工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购进确认单”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进行核销。
(5)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如发生退货,由加工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已“免、抵”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的手续,主管加工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向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发函告知已退货,同时列名钢铁企业也应及时主动向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
77、使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加工企业在税收上是如何管理的?
答:(1)加工出口企业应在钢材运抵后5天内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购进已免税钢材的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出具“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购进确认单”。
(2)加工出口企业须在加工货物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监管书”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加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手续。
(3)对加工出口企业利用已免税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加工生产的货物,比照现行有关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免)、退税管理。
(4)出口企业未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税款。
(5)加工出口企业如将已免税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转为国内销售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
78、“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如何办理?
答:出口企业从列名钢铁生产企业购进“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应于“以产顶进”钢材运抵后5日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列名钢铁企业据以办理免抵税手续。
《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申请:
出口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
(1)与列名企业签订的钢材购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列名企业开具的钢材销售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列名企业开具的发货单或发货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4)加工企业出具的钢材入库单原件及复印件;
(5)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以上2—4项数量如超过两份,则需提供明细表,分别列明号码及数量或数量、金额。
《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核销:
出口企业须在加工产品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监管书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未将“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须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征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其差额部分。
79、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顶替进口钢材加工出口产品的生产用国产钢材,退(免)税有何规定?
答:视同出口,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但对国产钢材数量实行指标管理,销售计划和列名企业以及保税区内的指定公司名单每年年初审核一次。
80、哪些项目可以享受中标机电产品的退(免)税政策?
答: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