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对于建设工程施工时产生的劳动争议主体作出了指导性意见,明确了申请人与被诉人,对于广大农民建筑工维权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实际体现。
( 该文章转自论坛:建设工程中非法用工而产生劳动争议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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