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矛盾的证据很难得到法庭支持
陈巨延律师
案情简介:唐某是东莞市大岭山某工艺制品厂名义上的经营者,2007年某日经朋友介绍找到本律师,称被陈某告到东莞市人民法院,要求唐某立即向原告陈某支付欠款计人民币320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协议书一份,上面记载“本人以某某工艺制品厂厂法人代表身份证实某某工艺制品厂欠陈某人民币三十贰万元整,此款不与唐某(即被告)有关,由林某负责,今后某工艺制品厂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林某负责,与其他人无关。本人特立此据。某厂 立据人:唐某”。
被告见到本律师后,声称根本就没有借到陈某任何钱,实际上该厂是林某与陈某合伙开办的,自己只不过是名义上的老板,根本就没有投资,因为林某与陈某不合,陈某趁管理公章之机在空白的便条上先盖好章后,再在上面写上文字。我稍微仔细一看,发现协议书上被告的签名果然是在公章之上,换句话就是说先盖章后签名。被告接着陈述:原告陈某写好协议书后通过欺骗的手段将原告带至一地方,强迫被告在协议书上签名,被告迫于无奈只好在协议书上签名。事后被告向大岭山公安保案,但是没有受理。
被告还向我提供了陈某在该工艺厂具体经营的行为(包括付给工人薪酬的签名等)的证据。但是都没有完整的签名,有的都是一个字“陈”,唯一的一份“租赁厂房宿舍合同”上由陈某的完整签名,但是该合同的原件在大岭山外经委,一时难以取到。另被告还提供了原告与林某签署的协议书,协议书上记载原告与林某协议成立公司,该公司陈某占百分之七十的股份,林某占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一审如期在东莞市长安法庭开庭,在庭审中,本代理人坚持认为原告的证据是孤证,且自相矛盾(前面说某工艺制品厂欠原告陈某三十贰万元整,后面此款又不与被告有关),且疑点很多:该协议书除了落款人是被告所写外,其他均为原告本人所写;另外该协议书是先盖好章,后在已盖好的章上面签名,明显与常理不符;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多次借款,总欠款为三十贰万元,但是原被告非亲非故,多次借款没有其他哪怕是一张借据。
本着正义和良知的执业理念(考虑到原告确实在名义老板是被告的厂里投了资,但是该厂目前的经济效益并不是很好),通过与林某(其与原告是该厂的实际老板)商量并耐心地作其工作,林某最后同意每月向陈某支付部分钱分期归还其本金。当法官问到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提出每月向原告支付5000元,直至该厂不存在为止,但是该方案遭到原告的断然拒绝,并且不承认是该厂的老板,也拒绝承认在该厂投了资。
一审结果,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320000元及其利息。
一审结束后,被告背负很大的压力,甚至一度想关厂回乡,经本律师耐心解释,动员被告上诉。
接受被告二审委托后,我考虑到一审对我们不利的判决,在上诉状中我对我方的上诉理由和对证据的理解作了十分详细的阐述,争取法官在办理本案时对案情全面掌握(考虑到法官比较忙,看案卷的时间较少)。
二审判决等待了四个月,二审判决终于下达,二审认为:二审的审理焦点是唐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同关系。陈某提供的唯一证据《协议书》载明唐某是作为某某工艺制品厂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实某工艺制品厂拖欠陈某32万元,并注明该款与唐某无关,由林某负责。《协议书》由陈某书写,并由唐某签名确认,对于为何注明“该款与唐某”无关,陈某虽趁《协议书》是按唐某的口述书写,但是陈某没有就此举证证明,且陈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注明“与唐某”无关的法律后果,且从唐某提交的合伙协议证据及陈某在庭审中的自认可以知道,陈某是熟识唐某和林某的,不可能在明知实情的情况下,单凭唐某的口述免除其还款责任。陈某一方面主张《协议书》中关于唐某承认某工艺制品厂欠其三十二万元的有利事实,另一方面又否认欠款与唐某无关的不利事实,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协议书》是一份孤证,内容上自相矛盾,证明力较弱,且陈某也未能提供32万元借款的原始形成证据,不能证明陈某主张的唐某欠其借款32万元的事实,陈某的诉求所依据的事实是唐某向其借款32万元,但其的证据又否认了这一事实,故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一、撤销东莞市人民法院2007民一第×××号判决
二、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可以说被告唐某获得全胜,而一审原告陈某不仅没有达到目的,而且赔上一笔不少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可以说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陈某的投资一分钱也没有收回。
律师小贴示:对于合伙办厂或合伙作生意,一般都是较好的朋友,刚开始碍于情面,游戏规则没有讲清楚,后来经营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就产生种种矛盾,后来不欢而散,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故在进行较大笔的投资时,最好请律师作见证,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做到现小人后君子,这样对双方的权益都能较好的保护。
陈律师电话:13922903320








订阅到
鲜果
抓虾
谷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