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是否可以在劳动仲裁期间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之前,法律是没有规定的,劳动者即使要申请,也没有规定哪个部门可以接受申请,致使事实上劳动者没有权利向相关部门提出财产保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通过逃匿、转移财产来逃避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里对先予执行有较明确规定,但是对于财产保全却没有相关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为了更好的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可操作性,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可以说,该指导意见是对《调解仲裁法》的重要诠释,对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非常重要,使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法有效快速的解决成为可能,能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附条文: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劳动者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 该文章转自论坛: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