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都规定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其中《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附则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
(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但是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这样,用人单位可以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加以控制,对劳动者的权益是一个不大不小的损害;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也存在部分抵触。比如将每一个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都限定为最低工资,而把奖金、津贴、补贴约定不属于正常时间工资。
尽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些方面对劳动者有好处,比如用人单位恶意要求劳动者辞工,从而使工龄清零方面作出严格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加班工资的基数确定对劳动者来说却是不是一件好事。总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寻求一种平衡吧,大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