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惠州公安局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施救费”的依据是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公安部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该依据是否依然有效呢?
1、首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在已经不存在,其已分立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
2、该通知中关于施救费的约定是类似于民事合同的效力,故该通知仅仅是对于公安部及其下属的各级公安机关有效,对其他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
3、该通知出台的大环境是全民经商,包括各级党政机关都参与经商的时期,现在国家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不能经商(至少表明上如此)。
4、同时,该通知出台时国家财政紧张,各地公安机关也确实存在办案经费不足的情况,时至今日,大有改观。
5、惠州市公安局通过破案来要求机动车所承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施救费是变相经商的行为,国家平时已经支付了各类经费,现在公安破案还要求有关民事主体支付相关费用于法无据。
6、作为公民,我已经依法纳税(当然,我即使没有纳税,我的权益还是应当得到保护),我的权益应当得到国家的依法保护(宪法13条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现在我的权益受损,国家应当在职能范围内依法维护我的权益,这是国家的义务,而且不应当附加条件。
公安,你不能这样做!
( 该文章转自论坛:公安,你不能这样做(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