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据说此法之颁布将会对中国企业界及经济状况发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自它发布之日起即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何况又经过了华为辞职门事件的热炒,更是吸引了几乎全社会甚至世界的眼光。一时间网上热议相关话题之贴已几乎铺天盖地,这不免令我一个普通劳动者深感诧异——有必要引起如此大的反响与重视么?一部《劳动合同法》它真能起到什么作用吗?我却对此很有些置疑。
我们且看看目前尚正在执行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为中国在劳动方面的最高权威的法典,不能不说也是很周到而仔细的,然而从95年1月1日施行以来,给中国劳动者以及企业界究竟带来了什么样的结果呢?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几乎每个月网上都有因讨薪而跳楼的大量案例在中国大地上演,有大量的企业都存在拖欠工资的现象,更别说处罚克扣员工薪水的行为了。以至在网上还曾出现过这样一种观点或声音——谁将白领变成了民工?这一句沉重而无奈的话语,难道仅仅只是针对企业而发出的怒吼吗?难道不可以听出它对于法律的期待、无助、失望、悲观进而也隐含愤怒的语气吗?我们的法律是如何在保障它的人民正当合理的要求呢?或者完全可以这样说,在中国除了国家单位与事业单位及部分垄断行业之单位外,其它单位,特别是民企与个体单位,凡有劳动的地方就存在大量的违背劳动法律的行为,然而我们的法律却在做什么呢?而它又能做什么呢?
在我一个打工者看来,中国目前最缺少的或许并不是法律条文的完备,而是对于法律法规的监督力与执行力,在于缺少道德与文化方面的建设,在于制止执法*。
法律告诉我们,法治建设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然而不幸的是,目前中国之法治工作,似乎更多的是仍只停留在建设“有法可依”这一环节,力求将其臻于完善,而对于后面的几个环节,则力度实在太弱,甚至流于了口号。现在,《劳动合同法》就要开始实行了,可是就我所知的情况是,目前大多的劳动者对此的态度仅只是喜忧参半,为什么呢?所喜者,终究是一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绝大部分条文似乎都是站在较弱的劳动者一方,为劳动者在说话,规范着资方或是企业主或单位的行为,不论怎么样,对劳动者个人,似乎更有保障,这终究是个好事。所忧者,法律毕竟是人在执行,而中国的国情是,大方向或政策往往都并不算坏,可下面的人一执行就走了样,最终导致许多坏的结果产生。虽然这部新法尽管似乎更细更完善,可谁又能保证它将来不也仍同现行的《劳动法》所产生的结果一样令人失望呢。
那么,这部即将开始施行的新法对于另外一些群体有什么影响?我想,政府单位、事业单位就不必说了,因为在中国人所共知的事实是,这些单位代表权力机关,或是权利机关的协助机构,他们是中国生活质量最好的群体,尽管他们只是一小撮,但他们从不缺钱,他们掌管着全国的财政、税收与利益分配大权,或许,《劳动合同法》对他们来说相当于一纸空文,他们根本就不需要《劳动合同法》,因为他们应该不可能为钱的事而违背《劳动合同法》,他们是坐享成果的一族,他们永远不用担心没有收入来源,他们实际上是法律以外的另一个特殊利益阶层。他们本身比法大,法律只是他们手中的工具或玩物,用以约束与规范他人的制度。他们是法律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更是践踏者。每一次耸人听闻的强奸法律的事都出自于这一群体。他们是众法之王,他们是宪法,他们甚至比宪法还大。他们代表着权力、利益、幸福,也代表着无耻、堕落与罪恶。因此,几乎可以说,《劳动合同法》与他们无关。
同样,这一部法律与垄断行业或企业也并没多大的关系,因为垄断行业或企业之利益享有者就是上面所说的那一个特殊群体的人,他们彼此是亲戚是裙带,或者说他们本身就是一体的,是一个圈子的人,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做官僚资本集团,或是直接叫做特殊利益阶层。因此,《劳动合同法》也无力涵盖他们。
除了劳动者本人外,《劳动合同法》所针对的就只有另一部分人了,那就是各类型的企业与个体私营业主——固有的国外资产阶级与国内通过血腥原始积累起来的新兴资产阶级。他们对于新法的态度大约是较复杂的,可能一部分人紧张疑惑,而另有一部分人却是蔑视之。紧张疑惑者之中又有一部分是较有影响的大企业或正规的外资企业,他们担心会成为新法施行中杀一儆佰的祭品;一部分是对中国国情尚没能完全吃透的外资企业,他们以为中国会是一个真正的法制国家,是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国家,因此会产生一些疑虑;另一部分则是小企业主及私营业主,他们根本就没有足够的实力与人际关系来应对新法。这一部分人紧张疑虑之外,已经马上开始着手考虑因应之对策了。而为何还有一部分蔑视者呢?因为这一部分群体是真正吃透了中国国情的人,他们既不是很有影响力的企业,又不是完全没有实力的公司,更具有相当的人脉资源,特别是政府背景。他们知道,哪怕是完全不具备任何背景,只要敢于打通诸多环节,政府那些执法人员也会成为他们的代言人,新法对他们来说仍只是一纸空文。他们有的是经验,可以通过政府人员对法律肆意践踏,而不会担心有任何不良之影响与结果——多年以来的经验就是他们战胜法律的信心。
由上文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较为悲观的结论,那就是《劳动合同法》或许并不能真正代给普通劳动者更多的利益,如果不加强对法律的监控力与执行力的话,它仍旧会如同中国众多的法律一样,只能是一纸空文——最起码作为一个普通打工者尚且有这样的置疑,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失败与悲哀,也不能不说是底层民众的悲哀。然而,谁能给我们一个足够的信心,让我们对于执法者的监控力与执行力具有起码的信心呢?
我们且看看目前尚正在执行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为中国在劳动方面的最高权威的法典,不能不说也是很周到而仔细的,然而从95年1月1日施行以来,给中国劳动者以及企业界究竟带来了什么样的结果呢?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几乎每个月网上都有因讨薪而跳楼的大量案例在中国大地上演,有大量的企业都存在拖欠工资的现象,更别说处罚克扣员工薪水的行为了。以至在网上还曾出现过这样一种观点或声音——谁将白领变成了民工?这一句沉重而无奈的话语,难道仅仅只是针对企业而发出的怒吼吗?难道不可以听出它对于法律的期待、无助、失望、悲观进而也隐含愤怒的语气吗?我们的法律是如何在保障它的人民正当合理的要求呢?或者完全可以这样说,在中国除了国家单位与事业单位及部分垄断行业之单位外,其它单位,特别是民企与个体单位,凡有劳动的地方就存在大量的违背劳动法律的行为,然而我们的法律却在做什么呢?而它又能做什么呢?
在我一个打工者看来,中国目前最缺少的或许并不是法律条文的完备,而是对于法律法规的监督力与执行力,在于缺少道德与文化方面的建设,在于制止执法*。
法律告诉我们,法治建设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然而不幸的是,目前中国之法治工作,似乎更多的是仍只停留在建设“有法可依”这一环节,力求将其臻于完善,而对于后面的几个环节,则力度实在太弱,甚至流于了口号。现在,《劳动合同法》就要开始实行了,可是就我所知的情况是,目前大多的劳动者对此的态度仅只是喜忧参半,为什么呢?所喜者,终究是一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绝大部分条文似乎都是站在较弱的劳动者一方,为劳动者在说话,规范着资方或是企业主或单位的行为,不论怎么样,对劳动者个人,似乎更有保障,这终究是个好事。所忧者,法律毕竟是人在执行,而中国的国情是,大方向或政策往往都并不算坏,可下面的人一执行就走了样,最终导致许多坏的结果产生。虽然这部新法尽管似乎更细更完善,可谁又能保证它将来不也仍同现行的《劳动法》所产生的结果一样令人失望呢。
那么,这部即将开始施行的新法对于另外一些群体有什么影响?我想,政府单位、事业单位就不必说了,因为在中国人所共知的事实是,这些单位代表权力机关,或是权利机关的协助机构,他们是中国生活质量最好的群体,尽管他们只是一小撮,但他们从不缺钱,他们掌管着全国的财政、税收与利益分配大权,或许,《劳动合同法》对他们来说相当于一纸空文,他们根本就不需要《劳动合同法》,因为他们应该不可能为钱的事而违背《劳动合同法》,他们是坐享成果的一族,他们永远不用担心没有收入来源,他们实际上是法律以外的另一个特殊利益阶层。他们本身比法大,法律只是他们手中的工具或玩物,用以约束与规范他人的制度。他们是法律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更是践踏者。每一次耸人听闻的强奸法律的事都出自于这一群体。他们是众法之王,他们是宪法,他们甚至比宪法还大。他们代表着权力、利益、幸福,也代表着无耻、堕落与罪恶。因此,几乎可以说,《劳动合同法》与他们无关。
同样,这一部法律与垄断行业或企业也并没多大的关系,因为垄断行业或企业之利益享有者就是上面所说的那一个特殊群体的人,他们彼此是亲戚是裙带,或者说他们本身就是一体的,是一个圈子的人,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做官僚资本集团,或是直接叫做特殊利益阶层。因此,《劳动合同法》也无力涵盖他们。
除了劳动者本人外,《劳动合同法》所针对的就只有另一部分人了,那就是各类型的企业与个体私营业主——固有的国外资产阶级与国内通过血腥原始积累起来的新兴资产阶级。他们对于新法的态度大约是较复杂的,可能一部分人紧张疑惑,而另有一部分人却是蔑视之。紧张疑惑者之中又有一部分是较有影响的大企业或正规的外资企业,他们担心会成为新法施行中杀一儆佰的祭品;一部分是对中国国情尚没能完全吃透的外资企业,他们以为中国会是一个真正的法制国家,是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国家,因此会产生一些疑虑;另一部分则是小企业主及私营业主,他们根本就没有足够的实力与人际关系来应对新法。这一部分人紧张疑虑之外,已经马上开始着手考虑因应之对策了。而为何还有一部分蔑视者呢?因为这一部分群体是真正吃透了中国国情的人,他们既不是很有影响力的企业,又不是完全没有实力的公司,更具有相当的人脉资源,特别是政府背景。他们知道,哪怕是完全不具备任何背景,只要敢于打通诸多环节,政府那些执法人员也会成为他们的代言人,新法对他们来说仍只是一纸空文。他们有的是经验,可以通过政府人员对法律肆意践踏,而不会担心有任何不良之影响与结果——多年以来的经验就是他们战胜法律的信心。
由上文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较为悲观的结论,那就是《劳动合同法》或许并不能真正代给普通劳动者更多的利益,如果不加强对法律的监控力与执行力的话,它仍旧会如同中国众多的法律一样,只能是一纸空文——最起码作为一个普通打工者尚且有这样的置疑,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失败与悲哀,也不能不说是底层民众的悲哀。然而,谁能给我们一个足够的信心,让我们对于执法者的监控力与执行力具有起码的信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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