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里的解释:
王泽生版本:阿里,地域称谓,民间俗称,范围在今内蒙古境内。阿里,是鄂伦春语“磷火”(另说为“鬼魂迷往人的地方”)。阿里,曾是沼泽地,地形软陷迷失,故为鬼魂作怪,名之也。磷火,所谓“鬼火”,与鬼说相联也。阿里,有人类聚集区---阿里河镇(鄂伦春自治旗县城)。阿里河镇,在阿里河与甘河之交汇处,镇以河名。阿里,或曰“鹿岭”(“鄂伦春”意译,鄂伦春,该词属鄂伦春语,意为“山岭上的人们或使用驯鹿的人们”),或名碧火(“阿里”意译,碧火、避火同音)。
《阿里巴巴》: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有一首很流行的歌,从中我们知道阿里巴巴是一个外国故事中的一个著名人物。所以说,“阿里”与“阿里巴巴”两个关键词的含意是风马牛不相及,毫不相干的。阿里后面的修饰词搭配得再妥贴,也会与“阿里巴巴”这个词有着质的区别。于是乎,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阿里**”侵权“阿里巴巴”品牌一说在任何时候都难以成立。
专利权与商标权具有很实在的很权威的很个性化的硬性指标,并以文本的形式与图文及音相存档的形式进行永久性保存,有规则可讲,有章可循。
域名(IP地址)则是一种动态的字符约定,也象专利权、商标权一样具有独特的个性与唯一性。但他还是与专利权、商标权有着质的区别,根本不可能进行类比,也无法参照专利权、商标权的准则去制订互联网的准则与公约,正由于存在这种不同性,才使得互联网的相关法规法律或者公约一直都难以立下具体的标尺。
比如:注册ama-zon.cn这样一个域名,尽管与“www.amazon.cn”亚马逊极为相似,但我们不可以也不应该定性为侵权,因为“ama-zon”的意义已经完全是另外一回事,ama-zon这还是一个无法确认的解意,仅仅代表一种字符而已,假如我借助亚马逊之力,有意取一个“野马百货公司”这样的网站名,立刻让ama-zon.cn这个域名有了明确的意义与定位,那就是属于我的创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