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特别制定了《 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同法》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进行了全面的调整。
根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规定。
显然,在二法一规实施初期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而从长期的效益来看,企业也将从和谐的劳资关系上获得良好的企业竞争力。
特别要说明的是,《企业所得税法》也对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起到了巨大保障作用。假如说二法一规是一位拿着教鞭、严厉的老师,那么《企业所得税法》就是一位在冬日里拿着炉钩生着炭火的慈祥师母。
《企业所得税法》首先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全部扣除,直接降低了企业的人力成本支出;其次,该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税收调节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三法一规”有利于劳资双方携手共赢,促进劳动关系长久稳定,终将为建立和谐社会共同发挥巨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