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从2000年4月起,在以设备为基础的业务上分步实现竞争,至多为两个新增运营者发放许可证;从2000年4月起,开放蜂窝和其他移动业务市场;多数基本业务可以转售,但不允许租用专线与公众网互联。对外国所有权限制的比例为49%。
美国:所有基本电信业务开放,包括不限制外资间接拥有的公用通信公司取得无线许可证;取消对海缆登陆权的限制;对外资进入的限制包括不向外国直接投资超过20%的企业发放无线许可证;COMSAT对接入INMARSAT和INTELSAT的垄断仍旧保留。对外国所有权间接投资无限制,无线许可证直接投资的限制为20%。
韩国:2001年起提供外国参股比例;从1999年起允许固定网业务竞争,包括话音业务在内的电信业务转售,一步到位完全开放。对外国所有权的限制韩国电信中为20%,2001年提至33%,其他为33%,2001年提至49%。
加拿大:2000年前停止某些选路限制和外国股权限制;取消对海缆登陆权的限制;从2002年4月起取消为北美市场服务的卫星设施和地面站专营权;某些城市或省市有市场进入豁免。
欧盟:从1998年1月1日起所有电信业务市场进行开放。其中,西班牙为1998年12月,爱尔兰为2000年,葡萄牙和希腊为2003年。
南非:承诺在2003年底前对公共交换基础设施的服务领域,如语音、数据传输、电传、传真、私人租用线路及卫星服务等终止垄断经营并批准第二个经营者。不限制寻呼、个人无线通信及长途无线系统的经营者个数。外资股权比例上限为30%,在2000年至2003年间实现服务分销的自由化。依范本提交了有关法规环境的承诺。
挪威:对所有基础电信服务均实行自由化,包括数据传输、语音电话、寻呼及其它移动服务和卫星通信服务,依范本提交了有关法规环境的承诺。新西兰:承诺对所有本地、国内长途及国际基础电信服务开放市场。对国民待遇的限制主要指任何一个外资企业在新西兰公司的股权不得超过49.9%。依范本提交了有关法规环境的承诺。
墨西哥:对所有基础电信服务经营者的外资股权限制提高到49%,对于蜂窝电话服务,在经过授权后外资股权比例可超过49%,放开基础设施及分销的公共电信服务的本地、国内长途及国际市场,包括语音电话、数据传输、私人租用线路服务、寻呼与部分蜂窝电话服务,依范本提交了有关法律环境的承诺。(阿拉木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