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人事档案统一由奉化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保管费用由公司为员工承担。
第九条 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愿意将人事档案、户籍关系转入本公司的,在
办理入厂手续时,应将报到证和户*到总经办,同时上交身份证特定一寸照片三张。总经办在
核定无误后,到奉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若不愿将户籍迁入公司的由总经办办理暂住证。
第十条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愿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凭相关证明到总经办开具接收证明后,到奉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转入手续;只愿迁入户籍的,除开具接收证明外,由本人到奉化办证中心领取“调动人员户口迁移审批表”后,根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凡已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本公司的,应将奉化人才交流中心开出的“人才流动介绍信”上交总经办备案。
第十二条 进入公司工作的党员或预备党员、团员,应按组织部门规定及时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公司。
第十三条 在职员工需迁出户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总经办批准后开具证明,由个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已按公司规定办理了离职手续的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或户籍还在公司的,本人应在辞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迁出手续,其间本人可持“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复印件到奉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档案关系及户籍迁移手续,逾期总经办将注销名额,不再为其缴纳人事档案管理费或出具其它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凡未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厂的,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将追究其责任,并向奉化人才交流中心及时注销其名额,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公司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 离职的党员或预备党员,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出公司,逾期一月将不予办理。
( 该文章转自论坛:人力资源管理制度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