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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5 (2008/05/28 14:58)
五、试用、见习期管理
第十七条员工的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见习期为六个月。录用的员工进入公司时间在当月15号之前(不含15号)的,在进入公司的第三个月转正,进入本公司时间在15号之后的(含15号),在第四个月转正。
第十八条 总经办对试用期(见习期)的员工进行跟踪,试用期(见习期)员工每月需向总经办和所在部门提交一份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试用期(见习期)的员工考勤在职培训期间由总经办负责,定岗试用期或见习期间考勤由所在部门负责,病、事假按《考勤管理规定》实行。
第二十条 试用期(见习期)后员工填“员工转正申请表”,由所在部门、总经办及总经理签批审核后定岗定薪酬
第二十一条 经考核不合格者延长其试用(见习期)时间或决定不予聘用。
第二十二条 对未被聘用人员,公司不发任何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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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信息
阿里创建号:ALI-001910444
创建日期:
2008-03-08 08:28:19
修改日期:
2008-10-30 15:43:34
版权所有,未经作者许可,不得抄袭或转载,如有需要,可以与本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