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员工的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见习期为六个月。录用的员工进入公司时间在当月15号之前(不含15号)的,在进入公司的第三个月转正,进入本公司时间在15号之后的(含15号),在第四个月转正。
第十八条 总经办对试用期(见习期)的员工进行跟踪,试用期(见习期)员工每月需向总经办和所在部门提交一份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试用期(见习期)的员工考勤在职培训期间由总经办负责,定岗试用期或见习期间考勤由所在部门负责,病、事假按《考勤管理规定》实行。
第二十一条 经考核不合格者延长其试用(见习期)时间或决定不予聘用。
第二十二条 对未被聘用人员,公司不发任何补偿费。
( 该文章转自论坛:人力资源管理制度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