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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6 (2008/05/28 14:58)
六、职务任免
第二十三条 各级管理干部的职务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二十四条 主管级以上人员(含主管)职务的任免由总经理核定,主管级以下人员职务的任免由总经办核定。
第二十五条  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总经办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二十六条   职务委派经核定后进行职务加薪,其数额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六、换岗与调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换岗是指公司内的各类专业技术工人进行岗位调整,调动是指公司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的调整,主要分为:晋升、平调、降级三种。
1、员工在换岗前,应在原所在部门相关人员或部门领导办好工作移交手续。
2、公司中层实行聘任制,任期一年。每年年底,公司统一召开聘任大会,确定下年的公司中层管理,并发放聘书。
3、调动人员到总经办领取“员工调动申请表”,经调出部门、调入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总经办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调动员工就职之前均应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其中包括文件、工具、图样等资料,工作移交时,填好移交清单,由接替人员和移交人员签字确认。
5、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留的职务可由直属上级暂时代理。
6、经批准换岗或调动的人员,涉及调整薪酬者,具体按《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7、凡因移交人的主观原因,未将原有资料移交清楚或将电子文档擅自删除者,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解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解职分为“当然解职”、“辞职”、“停职”、“免职”和“解雇”五种。
1、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
2、员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员工辞职申请单”,部门主管与其洽谈,并签署意见。
3、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由分管总监与其面谈,了解辞职缘由。
4、经批准的离职人员,由总经办发给“离职手续办理清单”,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
5、如辞职未经批准、或移交不清擅自离职者,按除名处理;造成本公司利益损害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赔偿和法律责任。
6、办理完离职手续的人员由总经办根据其出勤情况结算工资,报总经理批准后可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7、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A、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应给予行政处分但尚未决定者;
B、犯有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但尚未确定的者;
C、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8、员工在停职期间,停发薪水,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9、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10、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11、公司因业务紧缩,或不可抗力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可裁减人员,但在解雇人员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其本人。
                                                                              八、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交接分为主管级以上人员(含主管)交接和主管级以下人员交接。
第三十条  主管级以上人员(含主管)交接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人员名册。
2、未办及末了事项。
3、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主管级以下人员交接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所经管的财物、事务资料名录。
2、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主管级以上人员(含主管)交接时应由公司总经办监交,主管级以下人员交接时可由该部门经理监交。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公司总经办核定。
第三十四条  主管级以上人员(含主管)移交应于交接之日将本章第三十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主管级以下人员移交应于交接日将本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三十五条  主管级以上人员(含主管)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主管级以下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员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总经办有权责令其10内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九、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
有意见应于事前表明。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形象与声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十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但经总经理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严格遵守《岗位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骄傲自满,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发生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的出勤应由总经办统一管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由所属部门的经理签署《加班核定表》后方可加班,如有特殊情况可先加班,后由总经办签署《加班核定表》。
                                                                               十、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属总经办归口管理,未尽事宜由总经办负责修订。
               本制度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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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创建号:ALI-001910444
创建日期:
2008-03-08 08:28:19
修改日期:
2008-10-30 15: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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