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推荐
我的图片 (共118张)
我的文章

请问对方欠款9726.6元能收回吗?
2008年8月上旬,广东某集团公司在网上发布信息,求购工作服,于是我厂打电话联系对方,对方采购部的%%给我发来了确认版打样清单,我厂根据对方要求打样,对方确认后,和我厂签订了“制服合同”。
    合同签证后,我厂根据合同组织生产,并于9月23日交货,对方要求把其中支公司的部分代办运输,发运到广西某地,运费是400元。
    我厂生产的服装严格按合同履行,对方没有提出任何问题。
    请问对方欠款9726.6元能收回吗?

++++++++++++++++++++++++++++++++++++++++++++++++++++++++++++++
回复:根据楼主介绍的情况,欠款单位是一家有实力的企业,具有支付能力,且欠款数额不大而诉讼的成本较高。可以考虑派人上门收取,协商解决为妥。

一、欠款纠纷的解决方式很多,如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可能会失去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1、 申请支付令是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

   2、 诉讼是最有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债权方还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二、 要重视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

    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

    另一种是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有一年、三年等。

  

    特别诉讼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a、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b、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c、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证据是诉讼之王!

    欠款纠纷中,债权方要注意收集证据: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而异地交易中,证据往往存在如下问题:

1、可能有一些传真件、复印件、电子邮件等材料;

2、所签订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有所变更履行,但变更履行的送货单等材料可能保留不全或存在瑕疵;

3、缺少及时的对账材料;

4、有时因货物直接送达第三方,只有第三方出具的材料,而没有合同相对方的确认材料;

5、其他。

出现上述问题后,应第一时间进行弥补,而弥补最有效的是双方形成书面确认,如对账单盖有对方公章等。但是如对方出现不配合或恶意赖账的情形,该怎么办呢?

这时可考虑录音,操作过程简介如下:

1、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现有材料为复印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    

2、录音之前,不要打草惊蛇。

3、录音之前,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选出需要录音的关键内容,不要遗漏。要这样想:对手不可能给我们第二次机会。

4、准备好录音设备,不要录了半天却录制失败。

5、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6、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7、要保留原始录音,如在录音笔中,不要删掉,因为可能要涉及录音鉴定。

8、为正义之事,合法录音。

我用黑色的眼睛寻找光明  (2009/11/28 09:56)
摘要: ——权证创设制度研讨会侧记   11月中旬,天气反常,真个是“阴风怒号,浊浪排空”,这个冬天来得特别早。南国深圳,这个常年无冬的城市,居然寒风刺面,店铺商场的冬衣被抢购一空,谁也不会料到冬天说来就来。 在这里,989维权人士正在举行权证创设研讨会的预备会,为正式会议作准备。 预备会通报了989维权近期的一些信息,特别对征途诉讼案和上海一些诉讼程序问题进行了研究和交流,初步决定...
摘要: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贺初开,男,1949年8月23日,汉族,大学文化,现住广州市天河直街101号,联系电话:020-88570586 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张育军,男,46岁,汉族,博士,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摘要: 新起点与你携手,共同努力,应对司考。 恭喜新起点广州分校司法考试过关学员 中国司法部从早上8时起开始公布2009年司法考试的成绩。兴奋的考生们一直都在翘首以待。 我们已经得到考生的报喜,和我们接受考生委托查询的55名中,通过2009年司法考试已有31名,祝贺他们! 司法考试作为“第一考”,其难度不言而喻。特别是通过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法律人就业的“方向标”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
摘要: 恭喜新起点广州分校司法考试过关学员 今天是个好日子: 中国司法部从早上8时起开始公布2009年司法考试的成绩。兴奋的考生们一直都在翘首以待。 我们已经得到考生的报喜,和我们接受考生委托查询的50名中,通过2009年司法考试已有27名,祝贺他们! 广州分校成绩统计 序号 分校 姓名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总成绩 1 广州分校 谭 倩 101 116 114...
摘要: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     本网北京11月20日讯(记者 张庆水)今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布公告,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对于...
摘要: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 2009年成绩查询时间:11月20日【下午3:00——5:00】为查分系统测试阶段,11月21日上午8点正式公布时间。敬请留意本站信息发布!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的考生点击通道一(未开通,开通时间预测在11月2...
摘要: 2010年司法考试时间已经确定 2010年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8和19日 新起点将会第一时间发布2010年司法考试信息,欢迎关注 名师云集,权威辅导,助你一次通过2010年司法考试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8日、19日。 具体为:    试卷一: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8日下午14:00———17:0...
摘要: 举办“南航认沽权证诉讼”研讨会建议书 各位朋友: 我起诉国信证券创设“南航认沽”,由广州越秀区法院立案后,法院依职权追加“上交所”为被告,并把案件转到上海一中院审理,已于2009年10月21日下午2时开庭。 2009年9月24日,我收到上海一中院用特快专递寄达的第一被告国信证券提交法院的证据五份,分别是: 1、上交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武钢权证的通知 3、关于创...
摘要: 与国泰君安的诉讼11月10日的开庭有变 关于是否追加上交所为被告和该案是否应移送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主审法官曾先后四次致电当事人的代理人康律师: 一、法:康律师,你方是否提出了追加上交所为被告? 康:没有啊。我没有就此事给你们打过电话,而我的委托人也没有你们的电话。所以肯定不是我们。 法:哦,那我在问问书记员,看是否是被告提出...
摘要: 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 2007-03-23 股价:7.37元 方案公布日: 2007-04-16 股价:8.23元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 2007-04-25 股价:7.74元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07-05-08 股价:9.45元 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 2007-05-09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 2007-05-09 至 2007-05-16 股东大会网络投...
摘要:    上交所说是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不够,那么我们来看一看权证创设制度下的风险来自哪里。 1、如果没有创设,南航的股改权证为14亿份。如果按最高到达的价位2.60元计算,最多可以达到的亏损极限为36.4亿元, 而创设123.48亿份后,增加了8.82倍,市场容量达到了137.48亿,风险增加了还是减少了,请上交所的创设专家来回答。 2、权证创设没有事先公告,有些是半夜和凌晨在网上公布...
摘要:   延期审理,法院是否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8月19日,本人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原定于8月25日的开庭推迟了。 我当时就疑惑,如此重要的事法院没有书面通知?遍查法律规定和解释,没有相关的规定。即法院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甚至于不通知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为法律没有规定。 但是,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若缺席即视为撤诉,被告不到可以缺席判决,后果不可谓不严重。 我寻思:如果...
摘要:      8月10日,我收到上海一中院开庭传票,称8月25日于上海一中院第24法庭开庭审理我起诉国信证券非法创设南航权证一案,但是不料8月19日,上海一中院打来一电话,说开庭推迟了,我问因什么原因推迟开庭,回称是因审判长要去参加学习培训。 我告之已经购好机票不能退票,希望不要推迟, 对方称:没有办法。问推迟到什么时候,称:不知道。 问:有没有书面通知? 答:下次开庭时间会书面通知...
摘要: “南沽”事件终于有领导出面说话了 南航认沽权证天量创设:原股改对价为14亿份,非法创设了123.48亿,非法发行的南航认沽权证是大股东股改对价的8.82倍。 自这个天量创设出现,造成了多少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多少人被关押、身陷囹圄。 但是,设计这祸国殃民创设制度的罪魁祸首却仍然逍遥法外。 以2008年1月23日,齐鲁证券创设700万为终结,再没有出现过权证创设。 ...
摘要: 举办“南航认沽权证”创设研讨会建议书 各位朋友: 我起诉国信证券创设“南航认沽”,由广州越秀区法院立案后,法院依职权追加“上交所”为被告,并把案件转到上海一中院审理,定于2009年8月25日下午2时开庭。 2009年8月19日,上海一中院电话通知延期审理。 2009年9月24日,我收到上海一中院用特快专递寄达的第一被告国信证券提交法院的证据五份,分别是: 1、上交所...
摘要: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称其“创设的南航认沽权证条款与原南航认沽权证的条款完全相同”是虚假陈述,构成欺诈! 南航认沽权证上市后,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5次共创设了6.64亿南航JTP1(交易代码580989),在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创设南航权证公告中,都宣称“该权证的条款与原南航认沽权证(交易简称南航JTP1、交易代码580989、行权代码582989)的条款完全相同。”我们一起来看看公...
民事上诉状  (2009/09/10 19:36)
摘要: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钟洪春,男,汉族,1964年×月×日生,住址(略),代理人电话:013901322×××。 被上诉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南路证券营业部 被上诉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证...
摘要:  不允许“创设权证”破坏股改成果 权证创设制度自推出以来,就一直受到市场的非议。尤其是招行认沽权证与南航认沽权证的超规模创设,更是引发投资者的不满。虽然某些券商的代言人表示,创设股改权证并不违法,但实际上,创设股改权证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权证创设制度并不适用于股改权证。     权证创设制度是国际上一些成熟国家与地区股市里常见的一种制度,它是用来抑制权证投机行为的。但股改权证是一种...
摘要: 为什么深交所没有创设权证   2005年12月2日,深交所公布了《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也针对权证创设等问题与创新券商做了征求意见和沟通,但是随着鞍钢、钢钒、万科三只权证上市,创设工作毫无进展,为什么深交所没有创设权证?据深交所的人士透露,原因在于上交所的创设暴露了若干问题尚待解决:     第一,创设权证与原来的股本权证无从区分。其实早在上交所酝酿创设宝钢权证的...
无显示 无显示
博主信息
提供以下法律服务:家庭婚姻、民事、公司和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刑事、金融和保险、消费和医疗、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方面法律问题的解答。 电话:020-88570856 38869716 http://whdlawyer.cn.alibaba.com
加为好友
打个招呼
定制此作者文章
我的商铺
  • 访问量:241337
  • 文章数:1585
  • 评论数:1396
  • 创建日期:2007-10-01 07:18:31
RSS订阅
个人资料
最新博文
最新评论
最近访客
我的文章分类
好友列表
最近更新博客
友情链接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