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相同的生命却有不同的价格,这一反常情况似乎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法律明文规定:有城市户口的人,从事收入高的行业的人值钱;农业户口的人贱,从事收入较低的行业的人生命就不值钱。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配合该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实施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规范,于2003年12月4日通过并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再直接规定赔偿的数额和种类,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该法与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在死亡赔偿标准上,原办法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10年。就是说不管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受害人在哪个地方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就按哪个地方的平均生活费计算,存在的只是地区差异。而新的解释,对死亡赔偿标准,除了时间上从10年延长到20年,更为明显的是,对死亡人的身份也进行了划分,即“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以《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深圳城乡赔偿额最大差额高达80余万。
按该标准计算城里人的死亡赔偿标准为:
1、丧葬费:1.62万元。
2、死亡赔偿金。按照深圳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0年,共计57.33万元。
3、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深圳的标准是每年2.12万元,对于未满18周岁的人赔偿到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年计算;年满60周岁的被抚养人,每增加1岁,赔偿年限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赔偿5年,这一部分最高赔付可达42.37万元。
以上三部分相加,共计101.32万元。
乡下人的赔偿标准:
1、丧葬费,1.62万元。
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总共是9.38万元。
3、是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按照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一年是3707.7元。对未成年人抚养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赔偿20年;被抚养人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抚养的年限减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抚养费最高赔付可达7.41万元。
这三部分总和是18.41万元。
简单加减,深圳城乡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大相差82.92万元。从事不同行业的人的命相差也是很惊人的,我们不再展开。我们 现在看到这种状况已经初现改变的曙光,请看一个案例:
受害人陶红泉1995年从江西来北京打工。2006年10月16日晚,陶红泉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一辆大车相撞,在车祸中死亡。北京市朝阳区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陶红泉与该大车的驾驶员对事故负同等责任。12月,死者近亲属对大车所属单位及车辆承包人起诉,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是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再按照各自承担50%的责任比例提出的。两被告均主张陶红泉是农村户口,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一审法院遂以“陶红泉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为由,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损失22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万余元,没有支持家属的精神损失索赔。原告不服上诉,认为陶红泉如果是城市户口,他的“生命价值”就是17万余元,而现在农业户口则只值7万元,整整相差10万元。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陶红泉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于北京,其家属要求按照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改判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万余元。
对于本案,很多评论认为是体现了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的一个典型判决,并为此叫好。但我的看法却有所保留,并没有持过分乐观态度。理由是,对陶红泉而言,本案的判决确实做到了“同命同价”,但判决理由并不是农民和城镇居民同命同价,而是“陶红泉1995年从江西来到北京,从事个体屠宰业,一直住在朝阳区大黄庄。因此,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和判赔”。
可见,陶红泉之所以是幸运者,就是因为他在城市居住了很长时间,尽管一审法院并不支持他的近亲属的同命同价请求,但中级法院毕竟承认了他是一个准城市人。
但是,对于其他农民,甚至对于那些已经到了城市居住、工作,不是“长期”居住的农民,不是还在面对“同命不同价”的人格歧视吗?它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那就是,企图仅仅依靠对现行死亡赔偿金制度作出一般性的解释,是不能够解决“同命不同价”的根本性问题的。要想做到让农民服气、心平,那就是放弃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实行城乡平等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同时我们更加有理由呼吁对生命的尊重,不但对于农民的生命,而且对于从事不同行业的人群,对生命的尊重均应一视同仁。生命本无价,不允许在法律上人为的差额化、贵贱化。
( 该文章转自论坛:推倒“同命不同价”的法律规定,已经初现曙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