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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38500元错付385000元之后 (2008/02/10 10:23)

(启明法律书店)不当得利典型案例

--付38500元错付385000元之后

    一个老朋友甲(1985年因业务交往而认识,进而成为朋友。我从事律师工作后代理的第一宗诉讼案的当事人,这么多年来一直是他的法律顾问)打电话给我,说在银行付款时,因一边接

电话时不留意,把应付38500元多写了一个“0”,结果付出了385000元,现对方还没有把多付款返回,问我该怎么办?
    我请他先介绍情况:
    1、对方基本情况:王某,50岁,男,汉族,汽车运输个体户;
    王妻,肉菜市场个体经营户,夫妻均为南海本地人,购有商品房,有一辆五十铃货运汽车,二个儿子正在读大学。
    2、应付款的情况:双方有货运合同,王某担任甲的货运方,应付的3.85万元是近2月的结算运费。
    3、付款方式是由农业银行银行卡结算,付款时间是10日前,在这10天内,双方已经就返还多付的款项商量过很多次,没有取得一致意见。
    甲是第5天才发现银行户头钱不对头,经核查才发现付38500元因疏忽而付出了385000元的,于是与王某联系,证实了王某确实收到了这笔钱。
    通过到银行查,王某帐户上余额超过40万元,这笔钱没有动用。
    甲于是要求王某返还多付的3465000元,并提出付5000元为酬谢金。
    王某表示:大家本乡本土的,一直又承蒙照顾,不要这5000元酬谢金,但希望签订3年的运输合同,规定甲不能请别人的车运货,但不能保证准时运送货物。甲认为,及时交货对不但是

对客户负责,而且是对自己诚信经营的一个要求,不能保证按时送货是不能接受的,如果签一个长达三年的这种合同无疑是让自己破产关门,所以不能接受。双方因此谈不拢。后来就开始联

系不上王某了,即使打通电话也说在外地运货,忙......并且说存折找不到了,可能是被妻子藏起来了。
    在这种情况下,甲给我打电话,涉及近35万元巨款,我当即从广州赶赴南海,了解以上情况后,建议:
    1、立即通过银行,密切监督王某帐户的情况;
    2、继续与王某联系,谈判;
    3、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第二天,南海人民法院下达裁定,冻结王某在农业银行的存款35万元。并通知王某到场。
    第三天,王某要求和我见面。(甲全权委托我处理,不见王某了),与王某见面后,王某再三道歉,说自己不懂法,没有及时把款还给甲,感到非常不好意思,表示愿意把存折马上交给

我。并且愿意配合法院把款付给甲。
    至此,大家都知道后来的事就很顺利了。在法院工作人员解除冻结的同时,35万元(包括法院收的保全费)又回到甲的帐号里。

评析:

    民法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甲因疏忽大意,付38500元时多写了一个“0”,付出了385000元,多给王某的346500元对王某来说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王某应该主动配合甲的要求,及时地把这多付的346500元退给甲

,这是王某在法律上的义务,王某如果这样做了,甲一定会投桃报李,对自己的信誉上也会有许多好处,因为甲会称道他。但是王妻错误的认为,30多万的巨款,我不能白白送给他,他只给

5000元酬谢金也未免太小气了,我非偷非抢看他拿我怎么办。这种法盲意识真正害人,最后在法律介入以后,不但破坏了很好的人际关系,落得一个见利忘义的口碑,还承担了法院的诉前保

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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