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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维权沽民的回复 (2008/06/21 21:0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维权沽民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维权沽民的回复

x x x 等同志:
你们的来访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在答复如下:
一、关于权证创设的合法性问题。认沽权证的创设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该暂行办法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大背景下,为规范作为股改对价支付方式而制定的专项业务规则,该暂行办法曾按照法定程序报经证监会批准,其制定的程序是合法的,到目前为止,其中的相关制度的安排也是有效的。
二、关于权证创设的合理性问题。按照上证所的规定,目前只有取得证券业协会创设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方可创设权证。如此安排,主要考虑到权证是一个高风险的创新产品,对于创设人的履约能力,资信程度要求非常高。即使在成熟的香港权证市场,权证发行和持续发售的资格要求也很高,普通投资者也只能参加二级市场买卖。因为创设并非无风险套利行为,普通投资者根本不具备相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因此一旦放开,看似公平合理,但将严重失控,后果不堪设想。当前出现的认沽权证创设出现只赢不亏的状况主要是由于近年来股票市场上涨,正股涨幅较大较多引起的,不具有普遍意义。券商创设可能赚钱也可能因为对权证市场判断失误而造成损失,而且,创设抵押品也可能带来损失,例如创设认购权证抵押的正股价格下跌或创设认沽权证抵押资金使其错过了其他更丰厚的获利机会。
三、关于权证创设有无存续期限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规定,申请在交易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的条件之一为“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该条件中的上市是指“权证初次上市”。创设与发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作为权证增发供给机制的创设,其具体业务操作依据是上证所《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比照其发布的其他后续通知,该通知和后续创设通知中,对于创设的权证均明确使用从某日起“可交易”或“开始交易”的字样。另一方面,存续期是指从权证发行,上市,至到期退市一个固定的时段,在权证的上市公告书中有明确的披露,这与权证到期日的剩余期是两个概念。
四、关于权证创设的总量有无限制问题。权证创设完全是一种市场化行为,创设人会根据权证和正股价格及其变化趋势,自身净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要求等因素,自主决定创设数量。如果创设机制事先设定了额度,相当于人为事先限定了供给量,创设机制也就失去了市场功能。创设机制之所以起作用,在于其背后市场化动态供给所产生的威慑力。另外,创设的认沽权证的流通总量在某一时点超过股票流通总量并不意味着行权失败。权证的创设是动态的,是一种市场行为,它具有注销机制。
五、创设权证的券商是否已足额缴纳保证金问题。据我们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了解,创设权证的券商已足额缴纳保证金。

                                                                          特此函复!

                                                                        200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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