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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创设制度的缺失 (2008/07/10 23:26)
从券商回购为“规避风险”四个字入手分析,
风险并非来自市场。因为行权的概率极微。
风险来自于权证创设制度的缺失。
现在公认的事实是:由于权证创设规定存在较大的制度漏洞,导致该制度演变为券商无风险套利的温床。普通投资者则往往因制度本身有失公允而蒙受损失。
怎么你说券商的风险来自于权证创设制度的缺失呢?
是。以前,创设为券商带来了暴利。而现在,暴利必将伴随的风险来临了。
2005年开始的权证创设,依据只有一句话: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中, 第二十九条 规定: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但是,另行规定的内含,理应是另行制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创设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的条文要明确券商的责任和义务,更要明确监管的责任,并经过证监会批准。
因为:
证卷法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第一百一十八条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实际上,权证创设的实施,是上交所未经证监会批准的《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里面根本就没有明确券商的责任和义务,更没有明确监管的责任,更没有对可能出现的细节问题作出规定。
例如:创设权商是否可以炒作权证?是否可以买卖权证对应的股票?
而新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证券业务,应当遵守《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问题在于,证券公司的权证创设业务,未经批准。
这是导致回购的关键。
压力来自于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执行力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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