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过程中,胜利厂由于市场拓展不力,业务订单来源出现不足,致使产品销售困难。而凯达厂却由于经营管理对路,业务人员工作积极主动,市场信息通畅,从而产品销售情况良好。
两家企业的产品相近,客户群体一致,是最直接的竞争对手。只要获得凯达厂的业务信息,再针对性地展开竞争销售,则成功的可能性无疑将会大大增加。胜利厂为扭转销售窘境,决心想办法收集凯达厂的市场信息。
在对凯达厂的信息收集过程中,由于凯达厂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胜利厂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其经营信息。而此时迫于业务的压力,胜利厂对凯达厂的客户名单的渴望已经达到极致,此时的胜利厂已经失去了理智,决定不惜代价扩大本厂产品销路,牟取利益。
于是,在1999年5月,胜利厂长指使本厂职工张某、黄某租用了凯达厂附近的一间小屋,安装了自制的窃听装置。通过电信线路,对凯达厂销售科的电话内容进行窃听、录音。
自窃听装置安装,至案发时止,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胜利厂共截获凯达厂的经销信息200余条,其中有价值的客户10多家。胜利厂在窃取了这些信息的之后,便逐一与凯达厂的这些客户进行联系。采用低于凯达厂同类产品报价的策略来推销本厂产品。并先后与其中4家单位签定了业务合同,合计金额达三百七十多万元。
当凯达厂发现本厂的客户与胜利厂做成同产品业务时,感觉事情很反常。并且与一些客户在洽谈的时候,还遇到了客户利用胜利厂的报价来进行价格打压的情况。
最初凯达厂以为内部的销售人员透露了本厂业务信息,在经过一番深入了解后,排除内鬼的可能。于是委托恒久对其办公环境进行了技术核查。很快,通过专业的工作手段,恒久发现了胜利厂的窃听行为。
随即,凯达厂向所在地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胜利机械制造厂侵犯其商业秘密,请求工商局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其商业秘密。
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进一步核实,认为,胜利厂利用窃听装置,通过电话线路窃取并使用凯达厂的商业秘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决定:责令胜利机械制造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
同时在恒久的建议和帮助下,凯达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对胜利厂提起诉讼,对已经造成的损失提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恒久解析:
本案是用秘密窃听手段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本案中,凯达特种机械设备厂的市场信息能够直接带来销售利益,且这些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厂对这些市场信息又采取了保密措施,因而这些市场信息符合法律对于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要求,属于专用设备厂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商业秘密是否存在,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能否成立的关键构成要件之一。
其次,胜利机械设备厂是否构成对凯达厂商业秘密侵权?
根据我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法规,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明确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猎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本案中胜利厂采取电话窃听的手段,对凯达厂的不为公众所知,能够带来经济效益,且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进行窃取,其侵犯凯达厂的商业秘密行为是不争的事实。
商业秘密对其拥有者,往往就意味着商业价值,甚至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生存条件。而一件商业秘密,比如专利技术,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人力来开发。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既可减少大量的成本投入,又能为自身牟取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才让恶意竞争方不惜铤而走险。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千方百计获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行为越来越多,除了采取盗窃手段之外,还有采取胁迫、利诱、挖走竞争对手的关键人物,借助学术交流和商业交往等形式来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而且花样不断翻新。
所以,企业必须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借用专业的第三方力量从多方面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对恶意窃取的行为进行防范,从而真正做到有备无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