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什么?能够起到什么作用?现实生活中你是否需要? 这些问题好像很幼稚,因绝大多数人不曾直面过死亡,对遗嘱的印象好像也只是影视作品中,人临终时的那几句嘱托。
可现实中,临终嘱托并不能将全部身后事安排妥当。首先,对事务的安排不能保证全面稳妥;其次,在场人能否完整准确转述,未在场人能否认可都会造成相当的麻烦。
陈逸飞,猝然离世后,前妻与子便展开了遗产的争夺;香港地产老大王德辉遭绑生死不明时,妻与母便对簿公堂;身价百亿台币的台商温世仁突发中风去世,便冒出个私生女欲分杯羹。温世仁生前虽有庞大资产,却过着像苦行僧一样的生活,围绕他遗产的种种人情世故,不能不让人唏嘘感叹。而这些人世间的闹剧,无不是以遗嘱为触媒的。
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遗嘱是立遗嘱人个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并能够在法律的支持下得到正确和有效的实施。
然而,一个让人遗憾的现象却是,英年早逝的例子不胜枚举。这部分人中,又以承担社会和家庭支柱的中年人为主。而各种各样的意外也成为无法预防的杀手,交通意外、疾病、事故、灾难等。
在一个针对企业家的小规模调查中,我们惊讶地发现,在“有没有立遗嘱”这个问题上,所有的被调查者全部选择了“NO”。
近年来,恒久所接受的委托中,查找过世亲人的遗产案件有所增加。由于种种原因,故去的人没能将自身的全部财产信息告知家人,又未能立下明确的遗嘱,结果造成家人甚至不知道亲人留有多少的遗产的状况。非但违背了财富创造的初衷,又无法在离去后给家人一些遗爱。
而对这类遗产的查找又面临一种两难的状况,首先,家人往往不具备查找的能力和条件,更无相关的知识。一些关联单位,如银行、证券机构等,在没有确切文件的情况下,也不会配合查找。其次,公权机构更不会凭借家人的猜想和传闻这样的线索就立案。
2004年6月,知名艺人牛振华,因交通意外而辞世,他的家人就遭遇到了这样的难题。据知情人透露,牛振华生前曾与某著名演员合股开办一大型垃圾处理站,但他的家人对此一无所知,更没发现相关的证明文件。而他的这位合伙人对此事也未做任何的声明。并且牛振华生前所有的生意都未与家人谈及,包括存款、银行卡、所持有其他公司股份,家人都所知不多。如果寻找不到这些遗产,那么牛振华的家人势必遭受更大的打击。但由于牛振华没有留下任何财产文件,甚至没有遗嘱,由此,如何解决这件事情也就产生了一定难度。
公权机构对此类事情,通常不会进行立案查找,因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立案的标准是必须具备法律、证据材料和手续三个方面。其中由以材料最为重要。提出立案的材料必须是“能够说明某一事实确实发生;或者能够证实嫌疑人没有如实说明所涉及的相关事实,而这些事实可能需要追究嫌疑人的相关责任”。但是,在牛振华的遗产中,恰恰其家人无法提供证明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因此,也就无法要求公权机构对此提供帮助。而遗产的继承人之所以要求查找遗产,就是因为没有财产的资料。由此,无立案材料便和立案标准产生一定的冲突。但是,此类遗产的查找又是公民的正当要求,此时,公权力量无法给予帮助和满足,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一种空白和缺失。
而公民的知情权是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公民在行使知情权的时候,却存在着重大的能力不足的现实。这就像告诉猴子说:河对岸有各种鲜美的水果,过去就能美餐一辈子。但是没有过河的方法,再鲜美的食物也只能是望河兴叹,因为,猴子不会游泳。而告诉猴子的人又不去指点它怎么过河。
随着社会的发展,类似于这样的社会问题也在大量的涌现,而这方面公权力量也日益凸显不足。由此,在一定范围内,对民间私力救助的需求便愈发显得急迫。民间私力救助作为一种有益补充形式,就像是帮助猴子过河的一座桥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想要过河的人提供帮助。从而也使委托人的知情权实现成为可能。这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看,也为民间私力救助体系的发展提供了适合的土壤。
民间私力救助作为一个客观、公正的客体,接受公民的委托,代理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公平权和知情权,这是我国近年来的法制建设中,一项重要的进步。
对牛振华遗产信息调查这类的案件,是目前恒久在多年工作的积累中,逐步开发的一项调查服务产品。这类调查能在很大程度上为死者的家属完成遗产的查找,从而使得家属在失去亲人的境况下,避免再次遭受更大的打击和伤害。不再让遗产的继承成为逝者永久的遗憾,更让逝者的灵魂得到永久的安息,同时,也让生者得到最大程度的慰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