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 13 條第 2 款規定了對已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 13 條第 2 款的規定,如果某一商標根據《商標法》第 14 條的規定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並且該馳名商標已在我國註冊,如果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構成對該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或者翻譯,並且這種複製、模仿或者翻譯已經誤導公眾,並足以導致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不予註冊,若擅自使用該馳名商標,則應予以禁止使用。這裏的限制條件是“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如果缺少這一前提條件,就不能駁回該商標的申請註冊,也不能禁止其使用。這一限定條件也是為了達到限制馳名商標所有人濫用權利的作用,以維護其他商品生產者的合法權益,為商品生產市場創造公平合理、健康有序的競爭局面。
《商標法》第 13 條第 2 款與《商標法》第 13 條第 1 款的不同之處在於,如果某一馳名商標沒有註冊時,其最終獲得的保護須限制在“相同”或者“相類似”的商品上,而對於“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該馳名商標的情形,就不能主張權利;如果該馳名商標已經註冊,那麼其最終獲得的保護就可以擴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例如,非“同仁堂”商標所有人將藥品上的馳名商標“同仁堂”用在“保健食品”、“飲料”等商品上申請註冊時,其申請就會被駁回;對於擅自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假如“同仁堂”這一馳名商標沒有註冊,那麼該馳名商標所有人就不能阻止他人將該馳名商標用於非藥品上。
對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如何保護 ?
《商標法》第 13 條第 1 款規定了對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即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 13 條第 1 款規定,對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僅限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對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不適用這個規定;至於那些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已在中國註冊的商標的,則明顯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也不是這裏要解決的問題。從具體行為看,對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侵犯,表現為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複製是指以印刷、複印等方式將馳名商標製作為商標,摹仿是指照馳名商標的樣子製作,翻譯是指將文字商標從一種文字翻譯成另一種文字;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管機關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在我國已有多起對未注冊商標予以保護的範例,如商標局曾應義大利費列羅有限公司 ( 簡稱費列羅公司 ) 的申請,撤銷了張家港市乳品一廠搶先註冊在相同商品 ( 巧克力 ) 上的“金莎及圖”商標。費列羅公司是世界四大巧克力生產廠商之一,其“ FERREOROCHER 及圖”商標在世界上 ( 包括中國 ) 有較高知名度。 1986 年,該商標在中國註冊,其產品開始進入中國市場,並在其產品上使用“金莎”中文字樣及圖形,但沒有註冊。張家港市乳品一廠於 1992 年將“金莎及圖”商標在第 30 類“巧克力”、“糖果”商品上搶先註冊。商標局認為,費列羅公司的商標是馳名商標,該商標被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和使用,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與誤認,依據《巴黎公約》,張家港市乳品一廠的“金莎及圖”商標不予核准註冊。類似的保護未註冊馳名商標的案例還有“氟利昂”、“吉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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