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基于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开立的,所列条款理应与合同一致,但是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买卖合同是进出口人之间的契约,只对进出口双方有约束力。而信用证则是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即使信用证中含有买卖合同的任何援引,在执行信用证的过程中,开证行与受益人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开证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与买卖合同完全无关,也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它是独立于有关契约以外的契约,执行信用证是贸易活动的一部分,并非与贸易活动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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