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散人博客。今天我给大家讲一个不是笑话的笑话:
卖×的 必须用安全套
其实我本身想写的标题是“‘性服务用套’与对乱收费征税”,但李三弟说他看球不懂,一定要喊我写直接点。当我写下这个标题后,我就晓得挨骂是跑不脱的啰。所以我说,兄弟伙些要骂要吐口水找李三弟去,跟我没得关系。
话还得从李三弟去重庆回来开始说起,那天三弟惊抓抓的跑起来打扰我喝茶,喊我看他从重庆带回来的一份报纸,说上头有欺头。我打开那張都被他揣热烘啰的报纸,是張9月6号的《重庆日报》。他赶忙指給我看,上面说重庆启动100%安全套使用项目,要求所有提供商业性性服务的娱乐场所必须随时提供安全套,疾控部门督导人员将扮嫖客暗查。安逸,还扮嫖客暗查?那个“商业性性服务”不就是在宾馆头半夜三更接到“小姐”些说的“特殊服务”嘛?实际上就是说的卖x的三。李三弟是越看越有劲,越说越深沉。还直咕的问我,这是不是就说今后只要“小姐”是穿起袜子洗的脚就不再遭警察逮啦?还真是没球得话说。
后来我一想,这不对。商业性性服务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与之对应的概念应当是“卖淫嫖娼”。众所周知,卖淫嫖娼是我国政府历来严历打击的一种违法行为,重庆的这个规定经报道后肯定要引起不少人担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本身违法的商业性性服务使用安全套,是否就意味着认同商业性性服务“合法”。
这又使我想起了以前公众对教育乱收费要征税,是否就默认了“教育乱收费合法化”的质疑。对于“教育乱收费要征税是否默认教育乱收费”,国家稅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称,对教育乱收费征税是我国法律的规定,稅务机关是依法而为。从严格的法理意义说,稅法并不具备审查某种行为合法性的功能,判断某一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应该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来完成。教育乱收费即使是缴了税,也改变不了不合法、不合理的本质,有关部门还是应该严厉禁止。其实,与教育乱收费征税符合法律一样,要求商业性性服务用套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要求,比如今年3月1日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就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对于疾控部门来说,要求商业性性服务使用安全套,并不意味着承认其管理对象的商业性性服务的合法性,疾控部门也没有判断某个具体行为是否合法的职权,而且,即使是疾控部门能够认定一些性行为是违法的商业性性行为,打击商业性性行为服务并不是其职责,而另一方面即使从事商业性性服务者按疾控部门的要求使用了安全套,也没有权利要求疾控部门保护自已所从事的商业性性服务。
不过,这里就存在着一个悖论,那就是对于重庆的100%安全套使用项目来说,如果以上目标能够实现,那么值得追问的是:负有打击商业性性服务职责的公安机关,为什么不能打击到100%的商业性性服务呢?如果公安机关不能够保证打击倒100%的商业性性服务,那么疾控部门又如何能保证100%的商业性性服务都使用安全套呢?
当然,议论发完了以后我还得给李三弟说,那是当不得真的,你娃还是要把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