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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在中国 (2007/10/31 09:18)
 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是中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4年中国制定的专利法就规定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1992年、2000年,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均对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做出了调整。目前,随着我国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案件的不断增多,社会各界对此的关注度也不断增强。

 

  一、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 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 ,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五十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五十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上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二、解读

 

  (一)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1992年修订后的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2000年修订的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可见,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是对专利权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再审查

 

  从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和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以及2000年修订的现行专利法的规定来看,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是对专利权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再审查。

 

  审查的主体是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的提起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同的是: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2000年修订的现行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三)2000年修订的现行专利法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决定须接受司法审查

 

  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和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只有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2000年修订的现行专利法则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也就是说,现行专利法规定,所有的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都不是终局性决定,任何不服的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三、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在实务操作中的运用

 

近年来,我国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案件不断增多,一方面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有关主体利用专利制度的能力也在不断增强。

 

  我国专利制度设立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从本质上来说是给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一条救济途径,同时对于不服该程序决定结果又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这对于保护公众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确起到了很大作用。

 

  但是,从实务操作层面上来看,往往是一方遭受了专利侵权诉讼后,启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来寻求法院终止侵权诉讼的审理,以从根本上打掉对方侵权指控的基础;或者拖延专利侵权诉讼的进程,寻求己方利益的最大化。这实际上就是对专利制度运用能力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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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创建号:ALI-00524822
创建日期:
2006-06-17 22:19:45
修改日期:
2008-11-23 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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