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商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盟全称为:上海网商联盟;英文缩写为:shwslm。
第三条 本商盟的宗旨:按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专
第四条 本商盟遵照《启用中国电子商务服务联盟》指导思想,接受国家信息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盟地址设在中国上海市(上海尚萌文化有限公司临时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1699号1036室)。
笫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盟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启用中国电子商务服务联盟》的指导思想。
(二)为网商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岗位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商盟互动、信息资源整合、展览展示、网络营销和电子商务平台诊断咨询培训(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宝宝、淘宝网店)、电子商务业务外包等服务。
(三)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网商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网商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四)维护网商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等级性的服务,包括采购及销售外包。
(五)研究与制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评价培训、网店培训、电子商务认证技术及交流体系,加快网商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六)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网商管理升级等业务。
(七)积极开展与外国网商协会和经济组织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八)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网商的综合素质。
(九)研究和探讨网商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十)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会员网商与企业家活动。
(十一)引导网商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网商行为规范》,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义务。(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等出版物。
(十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盟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商盟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人。(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网商社团组织,如已注册或以团体名义活动的商团,如淘宝地方商盟等。(三)热心支持并促进网商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四)从事网商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五)其他与电子商务有关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知名网商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二)从事网商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三)支持与关心网商的各界知名人士;(四)从事电子商务和能将产品通过网络营销,或通过网络采购的商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五) 会员不分区域,但除上海区外其他地区将按区域管理(高级会员和VIP会员除外)。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推荐意见。(二)填写会员登记表。(三)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盟主同意后,报本商盟常务理事会讨论核准。
(四)由本会或分支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重大活动。(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分会员等级)。(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和相关监督。(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盟章程,执行商盟及经商盟总部批准的分会决议。(二)关心和支持本商盟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及时向本商盟反映不良现象,积极为商盟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资料。(四)按规定缴纳会费(普通会员免费/证件工本费除外)。(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二)会员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三)单位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笫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上海网商联盟、上海尚萌文化有限公司、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盟的章程及相关制度。(二)选举和罢免本商盟理事。(三)审议本商盟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本商盟会费标准。(五)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注:上海网商联盟常委的职务由上海网商联盟常委会委任与撤消,但会参考会员意见,会员与常委会之间,会员享有40%比例的罢免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暂定两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笫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暂定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盟主、副盟主、商盟常委、秘书长、常务理事。(三)增补或改选理事、常务理事、置换商盟常委。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决定设立本商盟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商盟的实体机构(上海尚萌文化有限公司)有建议和检举权。(七)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八)对违反本商盟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做出处理决定。(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盟主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笫二十二条 本商盟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商盟常委及理事召开会议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暂定一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向常委会报告工作;(二)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盟主、秘书长的建议名单。(三)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四)审议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理事的聘用。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换届本商盟盟主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提名。副盟主、秘书长由盟主提名,按本商盟章程的规定程序选举产生。盟主、副盟主、秘书长每届任期暂定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商盟盟主、常委、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网商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网商现状,热心支持网商的健康发展;(三)在本商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盟主、副盟主、常委、秘书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并经上海网商联盟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盟主为本商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与商盟相关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盟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办公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商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经常务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任免副盟主、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及实体机构项目负责人。
(五)代表商盟参加重大活动(特殊情况可委派本商盟常委为代表)。
第二十八条 副盟主协助盟主工作。盟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盟主指定一名副盟主或常委代行其行使相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实行盟主办公会制度。盟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商盟常委、盟主、副盟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理事、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盟主办公会议由盟主或受盟主委托的副盟主主持,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常委会、理事会、盟主办公会和盟主负责,定期向盟主办公会报告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季度及年度工作计划。(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盟主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五)核准会员入会或退会及撤消会员资格事宜。(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秘书组成,为本商盟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本商盟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商盟交办的工作。分支机构名称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项目小组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盟主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列席。
笫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笫三十四条 本商盟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按照商盟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二)国(境)内外团体和单位及个人的捐赠。(三)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注:不含上海尚萌文化有限公司及其它商盟相关实体公司的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商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暂定)。主要用途为:
(一)本商盟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二)本商盟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包括与商盟学习和活动的相关差旅费用);(三)本商盟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四)其他与本商盟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商盟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公正、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商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商盟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对外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商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商盟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及挪用(上海尚萌文化有限公司为独立结算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商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或商盟常委理事会的决定执行。
笫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商盟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商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经15日公示无异议后自动生效。
笫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商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盟的终止和注销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盟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商盟终止前,须在上级相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商盟经商盟上级领导机构同意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商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商盟上级领导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笫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08 年4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于2008年4月13日正式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商盟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商盟的会员暂分三个等级,
普通会员,合法商人(不分区域,上海区外的普通会员以办事处形式成立,由当地办事机构负责管理),以在本商盟独立网站登记后经通过审核为准。
高级会员,经审核的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淘宝皇冠卖家和优秀网商,高级会员需要提交相关证照核准,并按规定缴纳会员费。
VIP会员,为本商盟的最高级别会员(除商盟任命的岗位职员外),VIP会员不分区域,须经过特别审核,并须向商盟缴纳特别服务费用。
第五十二条 商盟与其他合作机构的职权及名词解释:
商盟机构及名词解释;分为论坛、尚萌文化有限公司两部份,有独立的财务和机构权利,设有商盟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常委理事会(由常委及理事组成,理事为商盟十大常委外特别聘请或合作的项目经理)、盟主会(由商盟盟主及常委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会议)、理事会(由商盟常委代表主持的下属项目经理会议)。
合作机构;分临时和长期的合作机构,临时的合作机构负责人为商盟的项目经理,长期合作的机构(如办事处、驻外代表等)为商盟的理事单位。
商盟常委会成员及主要工作:商盟常委会由商盟十个常委组成,是上海网商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制订和提交商盟的章程及重大计划,常务委员会与商盟代表大会审批商盟的章程,常委会具有对商盟的重大决策权和行使权。
上海网商联盟
2008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