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败的理由
-----一名律师的义务工作小记
我正在办公室为明天的开庭作准备工作时,放在桌上的手机铃响了,习惯的看了看手机屏,这个号码并不认识,不过也不奇怪,我这个行业经常会遇到陌生号码。
“你好,是刘亚方吗?”电话那头是比较响亮的声音。“我是,你哪位?”我想这位应该不是咨询法律问题的,一般想咨询的人会直接称呼“刘律师”。果然,电话那头的声音让我比较兴奋:“我是林立人,深圳合作建房……”“我知道,我知道!”一听那头自报姓名,我不由得站了起来,终究还是有电话过来了!
2007年3月,算算我来深圳已经是第六个年头了,和很多创业的年轻人一样,我也是租房居住,看着一天天猛涨的房价,曾怀疑我是否真的属于这个城市。直到我看到那则新闻-----关于深圳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林立人的新闻,也许,那就是我住房的希望?于是我打印了一份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申请表,出于回报的心理,在表格的备注栏上,我写下了“很乐意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的字样。今天,林立人终于打电话过来说有个人联合竞拍项目,当然了,这个机会不能错过!
刚才在办公室不觉得,可出来才知道深圳的七月确实很热,虽说已是下午四点多,可街上依然是热浪滚滚,也许这种热度正应证了林立人办公室的景象,人声鼎沸的,却原来是林立人正在召开联合竞拍项目参与人的会议,林立人非常耐心提示可能的存在风险听大家意见。好不容易等会议开完,向林表明了我的身份,只见紧紧地林立人和我握着手,我看到的是林立人脸上真诚的笑容,我有预感,可能我作为联合竞拍参与人的身份会发生一些些的变化吧!果然,在开会的众人终于都走了,屋里只剩我俩时,林立人从办公桌抽屉拿出一叠材料,说:“不好意思啊,刘律师,我是看到你那申请表上备注栏的内容时我才敢给你打电话的,现在我有麻烦了,先前人多我不好意思开口……”
通过与林立人的一席谈话,我对他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原来自2004年起,林便放弃了自己公司的网络生意,专心关注深圳的房价并最终发起了深圳的个人合作建房运动,在房价猛涨的深圳而其名下的参与人多达七千之众,参与人多了难免就杂,于是便有了动机不纯之流混迹在参与人里搅局。而现在就由于参与人的问题而导致个人合作建房(联合竞拍)陷入危机:2007年4月3日,林作为发起人组织了参与人联合竞拍布吉住宅楼4号楼成功,可就在竞拍成功后应交纳拍卖余款的三天时间里,其中有两名参与人在仅仅各交纳拍卖保证金人民币5万后未能按时交纳拍卖余款的分摊数目,导致整个一千多万元的拍卖款项无法及时支付给拍卖机构,而最终委托拍卖单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纸裁定将已先行交纳的拍卖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予以没收。但由于除上述两名参与人外其他的参与人并未违约,非常负责任的林立人首先考虑没有违约的参与人利益,退回其他参与人交纳的5万元保证金而两名违约参与人共10万元人民币并未退回。也就是说作为竞拍人,在整个拍卖中毫无责任的林必须承担垫付被没收金额人民币40万元这个苦果,而且他也确实将自己的物业向银行申请了抵押贷款40万元已弥补漏洞,不料那违约在先的两人反而将林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林返还其已交纳的保证金5万元,而摆在我面前的一叠正是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刘律师”林立人一脸的无奈:“很感激你过来我办公室,我希望请你帮我打这两个官司,但是我暂时不想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事,我担心会影响我们接下来的联合竞拍活动,另外我会按照你们的规定给你费用的。”“原来还真有用的上法律的地方!”看完那一叠诉讼材料,我想,现在我对整个情况已经有了基本的了解,对这位一心为低收入人群的福祉着想的五星级义工,我满腔的敬佩,或许这就是我尽己所能为这位五星级义工做一回义工的机会?!注意打定,我说:“林总,没事的,你这两单官司我一定会尽最大的能力帮你打,也请你给我这个做义工的机会,而且我很有信心法院会驳回对方的起诉,毕竟法律站在了你这边,那两人不过是无理取闹罢了!”
在接下来调查取证的时间里,终于让我查明,违约人之一的林某珍(女)的违约原因不过是无法在短短的三天内凑齐剩余的拍卖余款的分摊数目,而最终经过法院的庭审,作为林立人的代理人,我让审判长非常清楚的认识到了这一点,也正是如此,估计林某珍自认胜诉无望,最终向福田法院申请撤诉。
而另一违约人杨某力则让我见识到了人性中不那么美好的一面:在林立人告知杨要按时往监管银行的帐号存足拍卖余款的分摊数目以供拍卖机构扣款时,杨满口答应,不料转身却劝其他的参与人不要交拍卖余款云云!更为离谱的是,杨到林立人办公室要求看看当初签署的联合竞拍协议,而趁林不注意时将该协议撕烂并随口吞进肚子!所幸林立人及时制止才保留了协议的大部分内容,而这一幕恰巧被正在采访的中央电视台纪事栏目摄影记者拍下,也让以前只有在电视上才见到此类画面的我增长了见闻,同时也可以看出该人有权威媒体在现场都能这样做、平时很难想像出她还会做什么....
纵观整个纠纷过程,林已经依照联合竞拍协议中杨某力的要求完成了委托事项,在履约过程中并无任何违反约定的行为,且杨某力的保证金是被有权机关予以没收,与林并无关联,因此林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估计杨某力的代理律师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因而在两次的庭审中对方并未过多强调林立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问题,却刻意提出林立人本叫林礼伦,通过法院的调查和向林立人本人取证得知:林立人,曾用名林礼伦.1997年后迁至广东揭西,随后的身份证号码进行了变更,并改用现名“林立人”,而且林立人的名字自1997年起沿用至今,包括购买房产、进行产权登记、签订重大合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林在深圳从事义工十多年来一直就是沿用林立人三字。若是按照杨某力的逻辑,林早在1997年就已经“谋划”好,准备起用一个新名字已达到欺骗杨签订合同?在我国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中,即使在法律上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若本身并未死亡而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依然有效,更何况此事例中林立人具有的是真实合法的名字和身份证!
终于,经过两次公正的庭审,福田法院2007年12月29日最终认定:联合竞拍协议合法有效,而林立人的个人身份真实有效,而杨伟力在拍卖成交后没有依约支付成交款,导致最终的竞得结果被撤销、履约保证金被没收,杨应该承担不良后果,而杨也始终未能证明在这一事件中林立人有任何过错,因此判决驳回杨某力关于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及赔偿1万元的请求。
当我递给林立人判决书时,看到后面的判决结果,林立人显然非常激动,哈哈大笑起来:“刘律师,太感谢啦!这下我的忧郁症也好啦!这几个月,我真不知道是怎么挺过来的啊!”“是啊,林总,个人合作建房,还有好多路要走呢!好多人在看着你,可要从这阴影里走出来才行!”其实我也很激动,为能帮到自己所敬佩的人而自豪不已。
殊不料第二天一早,我接到林立人的电话:“刘律师,杨某力在网站上发帖子诽谤我啊,说我用假名字骗她的钱,是骗子……”,赶紧打开电脑,找到杨某力深圳新闻网、奥一网等网站大量发布造谣诽谤的事实,还对法院已经确认了的林立人真实身份做文章。
不由得,我陷入了沉思:难怪林立人的个人合作建房自2004年一路走来成功率不到百分之一,不可不谓之异常的艰难!而参与人中有如杨某力等人的行为或许更让我了解了林立人艰辛和不易,或许这就是林立人失败的理由吧!
经过杨某力恶意违约事件的教训,同时我也看到新的希望,为了让个人合作建房(联合竞拍)团队走向成熟,林立人近期组织的几次联合竞拍(或团购)从人员登记和竞拍协议都提高了对动机不纯的人的限制,特别是在操作开始便有银行及担保机构的深度界入:(联合竞拍)参与人必须将资金按银行确定的首期付款额度存入监管银行,而银行帮助对参与人的个人资信及其它资料审核,符合条件者给予按揭授信,基本上需要房款百分之百到位(包括银行应允贷款部分)才能参加竞买,最大程度上的防范风险。也许这些措施可以好好核查各参与人的真实情况与诚信问题,能限制甚至杜绝杨伟力此种动机不纯的人参与个人合作建房。
-----一名律师的义务工作小记
我正在办公室为明天的开庭作准备工作时,放在桌上的手机铃响了,习惯的看了看手机屏,这个号码并不认识,不过也不奇怪,我这个行业经常会遇到陌生号码。
“你好,是刘亚方吗?”电话那头是比较响亮的声音。“我是,你哪位?”我想这位应该不是咨询法律问题的,一般想咨询的人会直接称呼“刘律师”。果然,电话那头的声音让我比较兴奋:“我是林立人,深圳合作建房……”“我知道,我知道!”一听那头自报姓名,我不由得站了起来,终究还是有电话过来了!
2007年3月,算算我来深圳已经是第六个年头了,和很多创业的年轻人一样,我也是租房居住,看着一天天猛涨的房价,曾怀疑我是否真的属于这个城市。直到我看到那则新闻-----关于深圳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林立人的新闻,也许,那就是我住房的希望?于是我打印了一份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申请表,出于回报的心理,在表格的备注栏上,我写下了“很乐意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的字样。今天,林立人终于打电话过来说有个人联合竞拍项目,当然了,这个机会不能错过!
刚才在办公室不觉得,可出来才知道深圳的七月确实很热,虽说已是下午四点多,可街上依然是热浪滚滚,也许这种热度正应证了林立人办公室的景象,人声鼎沸的,却原来是林立人正在召开联合竞拍项目参与人的会议,林立人非常耐心提示可能的存在风险听大家意见。好不容易等会议开完,向林表明了我的身份,只见紧紧地林立人和我握着手,我看到的是林立人脸上真诚的笑容,我有预感,可能我作为联合竞拍参与人的身份会发生一些些的变化吧!果然,在开会的众人终于都走了,屋里只剩我俩时,林立人从办公桌抽屉拿出一叠材料,说:“不好意思啊,刘律师,我是看到你那申请表上备注栏的内容时我才敢给你打电话的,现在我有麻烦了,先前人多我不好意思开口……”
通过与林立人的一席谈话,我对他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原来自2004年起,林便放弃了自己公司的网络生意,专心关注深圳的房价并最终发起了深圳的个人合作建房运动,在房价猛涨的深圳而其名下的参与人多达七千之众,参与人多了难免就杂,于是便有了动机不纯之流混迹在参与人里搅局。而现在就由于参与人的问题而导致个人合作建房(联合竞拍)陷入危机:2007年4月3日,林作为发起人组织了参与人联合竞拍布吉住宅楼4号楼成功,可就在竞拍成功后应交纳拍卖余款的三天时间里,其中有两名参与人在仅仅各交纳拍卖保证金人民币5万后未能按时交纳拍卖余款的分摊数目,导致整个一千多万元的拍卖款项无法及时支付给拍卖机构,而最终委托拍卖单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纸裁定将已先行交纳的拍卖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予以没收。但由于除上述两名参与人外其他的参与人并未违约,非常负责任的林立人首先考虑没有违约的参与人利益,退回其他参与人交纳的5万元保证金而两名违约参与人共10万元人民币并未退回。也就是说作为竞拍人,在整个拍卖中毫无责任的林必须承担垫付被没收金额人民币40万元这个苦果,而且他也确实将自己的物业向银行申请了抵押贷款40万元已弥补漏洞,不料那违约在先的两人反而将林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林返还其已交纳的保证金5万元,而摆在我面前的一叠正是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刘律师”林立人一脸的无奈:“很感激你过来我办公室,我希望请你帮我打这两个官司,但是我暂时不想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事,我担心会影响我们接下来的联合竞拍活动,另外我会按照你们的规定给你费用的。”“原来还真有用的上法律的地方!”看完那一叠诉讼材料,我想,现在我对整个情况已经有了基本的了解,对这位一心为低收入人群的福祉着想的五星级义工,我满腔的敬佩,或许这就是我尽己所能为这位五星级义工做一回义工的机会?!注意打定,我说:“林总,没事的,你这两单官司我一定会尽最大的能力帮你打,也请你给我这个做义工的机会,而且我很有信心法院会驳回对方的起诉,毕竟法律站在了你这边,那两人不过是无理取闹罢了!”
在接下来调查取证的时间里,终于让我查明,违约人之一的林某珍(女)的违约原因不过是无法在短短的三天内凑齐剩余的拍卖余款的分摊数目,而最终经过法院的庭审,作为林立人的代理人,我让审判长非常清楚的认识到了这一点,也正是如此,估计林某珍自认胜诉无望,最终向福田法院申请撤诉。
而另一违约人杨某力则让我见识到了人性中不那么美好的一面:在林立人告知杨要按时往监管银行的帐号存足拍卖余款的分摊数目以供拍卖机构扣款时,杨满口答应,不料转身却劝其他的参与人不要交拍卖余款云云!更为离谱的是,杨到林立人办公室要求看看当初签署的联合竞拍协议,而趁林不注意时将该协议撕烂并随口吞进肚子!所幸林立人及时制止才保留了协议的大部分内容,而这一幕恰巧被正在采访的中央电视台纪事栏目摄影记者拍下,也让以前只有在电视上才见到此类画面的我增长了见闻,同时也可以看出该人有权威媒体在现场都能这样做、平时很难想像出她还会做什么....
纵观整个纠纷过程,林已经依照联合竞拍协议中杨某力的要求完成了委托事项,在履约过程中并无任何违反约定的行为,且杨某力的保证金是被有权机关予以没收,与林并无关联,因此林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估计杨某力的代理律师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因而在两次的庭审中对方并未过多强调林立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问题,却刻意提出林立人本叫林礼伦,通过法院的调查和向林立人本人取证得知:林立人,曾用名林礼伦.1997年后迁至广东揭西,随后的身份证号码进行了变更,并改用现名“林立人”,而且林立人的名字自1997年起沿用至今,包括购买房产、进行产权登记、签订重大合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林在深圳从事义工十多年来一直就是沿用林立人三字。若是按照杨某力的逻辑,林早在1997年就已经“谋划”好,准备起用一个新名字已达到欺骗杨签订合同?在我国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中,即使在法律上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若本身并未死亡而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依然有效,更何况此事例中林立人具有的是真实合法的名字和身份证!
终于,经过两次公正的庭审,福田法院2007年12月29日最终认定:联合竞拍协议合法有效,而林立人的个人身份真实有效,而杨伟力在拍卖成交后没有依约支付成交款,导致最终的竞得结果被撤销、履约保证金被没收,杨应该承担不良后果,而杨也始终未能证明在这一事件中林立人有任何过错,因此判决驳回杨某力关于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及赔偿1万元的请求。
当我递给林立人判决书时,看到后面的判决结果,林立人显然非常激动,哈哈大笑起来:“刘律师,太感谢啦!这下我的忧郁症也好啦!这几个月,我真不知道是怎么挺过来的啊!”“是啊,林总,个人合作建房,还有好多路要走呢!好多人在看着你,可要从这阴影里走出来才行!”其实我也很激动,为能帮到自己所敬佩的人而自豪不已。
殊不料第二天一早,我接到林立人的电话:“刘律师,杨某力在网站上发帖子诽谤我啊,说我用假名字骗她的钱,是骗子……”,赶紧打开电脑,找到杨某力深圳新闻网、奥一网等网站大量发布造谣诽谤的事实,还对法院已经确认了的林立人真实身份做文章。
不由得,我陷入了沉思:难怪林立人的个人合作建房自2004年一路走来成功率不到百分之一,不可不谓之异常的艰难!而参与人中有如杨某力等人的行为或许更让我了解了林立人艰辛和不易,或许这就是林立人失败的理由吧!
经过杨某力恶意违约事件的教训,同时我也看到新的希望,为了让个人合作建房(联合竞拍)团队走向成熟,林立人近期组织的几次联合竞拍(或团购)从人员登记和竞拍协议都提高了对动机不纯的人的限制,特别是在操作开始便有银行及担保机构的深度界入:(联合竞拍)参与人必须将资金按银行确定的首期付款额度存入监管银行,而银行帮助对参与人的个人资信及其它资料审核,符合条件者给予按揭授信,基本上需要房款百分之百到位(包括银行应允贷款部分)才能参加竞买,最大程度上的防范风险。也许这些措施可以好好核查各参与人的真实情况与诚信问题,能限制甚至杜绝杨伟力此种动机不纯的人参与个人合作建房。
本文作者,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亚方
lwel@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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