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江苏人民法院对流窜苏、沪、豫三省的4被告人抢劫抢夺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第一被告人贾天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2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丁强、刘刚和张毛(17岁)亦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年和7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在2008年3月初,以贾天为首的4名被告人先后在安徽省无锡市相识,并预谋租借一辆汽车抢钱。3月16日、19日,4名被告人租用一辆桑塔纳1000型轿车在江苏省无锡市两次抢夺他人财物并得手,然后立即驾车窜到安徽省伺机作案;3月22日,在济南市一森林公园内采用暴力手段抢劫2部手机;3月25日晚10时15分,在杭州市风景区持钢管等器械,抢劫停在路边的车内的小丁、张某1000余元、两部手机和4瓶高档酒,后被杭州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在严打“两抢一盗”专项斗争期间跨省流窜抢劫,犯罪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应予惩处;贾天又有犯罪前科和多项违法记录,主观恶性较深,应予严惩。最后法院综合全案各情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