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示:您的电脑还没有安装阿里旺旺。免费安装阿里旺旺,与百万商人在线谈生意!
  • 关闭
您现在的位置:阿里巴巴博客 > Dr.Bear的博客 > 文章
我的文章
[讨论]从三篇“对日索赔”文章的“矛盾”看民族同异类 (2008/09/10 14:34)

从“对日索赔”的矛盾看民族同异类

“对日索赔”,已经成了中国民间爱国之士长思长考而每每常痛常愤的一个话题。有专家撰刊《中国放弃日本战争赔款的来龙去脉》,似乎是官方“画上句号”的授意。不论本人这个猜测是否准确,“对日索赔”这个问题,肯定不再是中国外交部需要考虑的事情了。一个变成了黑色血笳的句号,将会深深地埋藏在每一个爱国的老年人、中年人和青年人的心中,成为一颗激发中华民族自尊、自信、自强的种子,用每一个人的热血灌溉它,培护它,让它遗传给我们中间的每一个家庭的每一个后代。四世同堂含饴弄孙的苏州孙天锡先生就是这样一位爱国同类者,见于7月24日早报网的中日关系论坛的《必须立即对日索赔》。

  那天看见这个标题,本人正在给两岸关系论坛写一篇讽刺*那三个日本杂种的短文,无暇细看,只觉得仅仅这个标题就足以慰籍我心,而且认为,再次从民间冒出向日本索赔的呼声,是一个天公地道的现象,何况孙先生是从法律角度来论述的,如果进行全民公决,十八岁以上的除了白痴以外的人,大约没有人会反对。因为,除了用索赔来完全、彻底、干净地结束那场中日战争,并从经济环节预防下一次中日战争(巨额赔款足以让日本国勒一次裤腰带),出于小民喻于利的心理,凡我不贪不盗的小小老百姓,不是“不要白不要”吗?索回祖宗先烈们的生命财产,并非乞讨之物嗟来之食,受之何必言羞?

  小民喻于利,来自“南京后学生 Dre.J”的讨孙檄文《驳所谓对日索赔论》(注意,此帖跟得很快,反应极其强烈)所引用的孔夫子的那句“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本人之所以在行文此处抬高一下这位仿佛只“喻义”而决不“言利”的“反愤青”,是因为此儿让本人对中文的理解,加深了一厘,是因为此儿的“义”之可“喻”,让我“喻”出了一个中国皮而日本心的当代汉奸。

  让我抽筋的是,汉奸也生生不息!

  令我惊愕的是此儿的胆大,大于当年在南京虐行大屠杀的日本皇军的后代!须知,凡在南京暴行过的日本皇军的后人,“南京”这个地名,是他们的精神坟墓。然“后学生 Dre.J”,胆敢冠于“南京”的“品牌”!在诞生了无数“愤青”的这个地方,他居然登高一呼亲日寇!在丧尽天良地竭尽挖苦伤害孙先生之能事的同时,更在向南京人民尚未抹平的伤口上大片地洒盐巴还加硫酸!这是公然的挑战!

  让我好笑的是,此儿杀伤孙先生的武器,居然是中国的“鲁迅”和“孔子”,玩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把戏。

  让我为此儿惋惜的是,此儿虽然胆大,也把自己学生的身份暴露了出来(除非心虚伪冒),却不懂得“君子喻于义”的全部含义。因为此儿不懂什么叫做“义”!也不知道什么叫做“君子”!

  也许本人弄错了,在此儿的读书笔记里面,“君子”就是“皇军”,“义”就是“大东亚共荣圈主义”!中国人民是小人,当然无义!毫不犹豫地打发你这个异类做个美梦去,幻想一下你祖母给小鬼子做情妇的光景吧!

  休怪本人口出恶语,是你自己严正声明“羞于与你这样的人同为汉人!”

  作者:宋剑国

附录:一、驳所谓对日索赔论 二、必须立即对日索赔

一、驳所谓对日索赔论

鲁迅先生曾经在《记念刘和珍君》中曾经说到过:“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然而我还不料,也不信竟会下有残到这地步。”这话我虽然无从反驳,但读到的时候也颇以为不尽然。然而先生的话终究是应验了,2006年7月24日,某位自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孙先生让我看到的中国人最丑恶的一面。

  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所谓的“中共抗战胜利”60余年之后,居然还有人为了国家一时的利益而提议对日方进行战争索赔,真是让在下羞于与这样的人同为汉人!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位孙先生的伟大畅想:

  “索赔,至少可以解决我国当前的下列难题:

  (1).可一笔勾销日本对华贷款(至1998年10月总额达2.05万亿日元);

  (2).可一举偿还所欠外债(含日本贷款)1 518.3亿美元(至1999年12月);

  (3).可一并解决国内银行20%的坏帐率、30万家特困企业、1 099家破产企业、1.1 万家兼并企业、国企8 000亿人民币欠帐以及1 200万城镇贫困居民、5 800万贫困农民、1.5亿失业人口、12%文盲率、2 256亿美元的中国农村脱贫资金缺口以及14亿人口的吃饭等经济问题;

  (4).可迅速建立起能与日本的三军装备平起平坐的国家实力。  …… ”

  前两条都是关于外债的问题,暂且不管日方对华贷款在很大程度上是帮助了中国恢复经济,索赔的钱用来补这个洞无异于狗咬吕洞宾。其次,一并填补所有外债,对债权国来说可就有了直接的利益冲突,不要把国家之间的债务想象的跟你欠了邻居家200块钱一样简单。“美国将以极其复杂的心情关注这场风暴,毕竟日本国的在华市场,将可能因此主要由美国来替代;而其它国家,幸灾乐祸还来不及呢!”恐怕美利坚不会像某君想的那么愚蠢。

  第三条,中国国内有报道说是在某段时间内开除党员XX名,清除党内的*分子无异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但是不是说开除了这多少多少名党员,中国就没有*了。显然不可能,不记得是谁说过的,中国的*问题,与其说是个人的问题,倒不如说是制度的问题。制度不改,*不断。所以,很难想象万一中国真得了这么一笔款项,会有多少用来真真正正的办事情。

  第四条,我实在不知道孙先生到底想要做些什么了。国际军事目前处于一个很微妙的制衡状态下,这种平衡一旦被突然打破,就绝不会仅仅是发生局部战争这么简单了。况且,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不知道孙教授的这个“迅速”到底能快到这么样一个程度,美日两国会不会就像个傻子一样坐看中国军事力量的做大。

  畅想过后,孙工程师还不免惺惺作态一番,担心暗杀啊,怕自己稳定美满的生活受到影响啊,最后摆出一副“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嘴脸。如此作态,未免也太高估自己的影响力了吧,不过也不好说,人家可是教授级的高级工程师哈。顺便在从纯文学的角度建议孙高级工程师教授,您老写的诗自个儿看就可以了,把诗写得这么“高雅”拿出来我们欣赏不了的。

  然后孙高级工程师教授就不断地引证,试图证明《中日联合声明》的无效。左援右引,估计也颇下了一番功夫。

  中国政府放弃对日进行战争索赔的原因是什么,是为了以德报怨,促进中日的友好邦交。日本也不是不领情,在中国经济困难的时候日本对华贷款在很大程度上帮助的中国,这两年中国在日本对华贷款的问题上指责日本,虽然未见得是以怨报德,但终究不是什么很光彩的事情。而我们的孙姓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却在引证的过程中称赞这(这里指《中日联合声明》没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常委会批准)是*深谋远虑留下的后路,如果这是真的,也只能加深我对毛姓某人的强烈鄙视。这不由得让我想起国内的某个英语老师的话:日本跟我们不一样,日本是一个落后的自由民主的国家,和我们这种先进的政治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中国是一个大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尽管近百年来中国变得落后于各个邻邦,但我们应该始终保持着一种气度,一种大国的气度。出尔反尔,何以取信于天下?如若不然,中华复兴,遥遥无期矣。我们高瞻远瞩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孙某,三思,三思……

  作者:南京后学生 Dre.J

二、必须立即对日索赔

近几年来,在我们中国,针对“中国如何发展”,正在展开激烈争论甚至激烈斗争。

  一方说:中国尚处在工业化早、中期而西方列强则早已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差了整整一个量级。我们如果不冲刺、不超常规突进,则将被快速发展的西方列强越甩越远。我国将因此长期处在现代化世界的边缘,将长期处在被压制的从属地位。

  另一方说:不要忘了我们中国还将长期处在初级阶段。我们不能再来“大跃进”,只能慢慢来。急于求成,只可能引来灾难。1958年的“跑步进入共产主义”,还不发人深省吗?“走路都不行,还想跳?!”

  本文笔者认为:争论的双方或者斗争的双方,都是对的。他们都对了一半,因为他们都看到了很本质的东西;他们又都错了一半,因为他们都没有能够摆脱由他们双方论点所构成的这么一个悖论---不冲刺不行,冲刺亦不行!

  笔者提出:要想摆脱悖论并解决当前中国发展难题,就必须立即对日索赔!

  笔者率先提出那个导致“中国放弃战争赔偿”这一错觉的《中日联合声明》在法律上无效,成为独闯这一禁区之第一人。

  笔者提出:当年*主席难道是故意不把《中日联合声明》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去批准,是故意给我们后代在法律上留下一条后路?!……

  索赔,以讨回日本国必须付还给我们中国的近乎天文数字的战争赔款和受害赔款。

  索赔,至少可以解决我国当前的下列难题:

  (1).可一笔勾销日本对华贷款(至1998年10月总额达2.05万亿日元);

  (2).可一举偿还所欠外债(含日本贷款)1 518.3亿美元(至1999年12月);

  (3).可一并解决国内银行20%的坏帐率、30万家特困企业、1 099家破产企业、1.1 万家兼并企业、国企8 000亿人民币欠帐以及1 200万城镇贫困居民、5 800万贫困农民、1.5亿失业人口、12%文盲率、2 256亿美元的中国农村脱贫资金缺口以及14亿人口的吃饭等经济问题;

  (4).可迅速建立起能与日本的三军装备平起平坐的国家实力。

  ……

  对日索赔,受打击的只是日本。美国将以极其复杂的心情关注这场风暴,毕竟日本国的在华市场,将可能因此主要由美国来替代;而其它国家,幸灾乐祸还来不及呢!

  我的这一些观点只代表我自己而不代表我国政府,就如同美国作家所写的《即将来到的美中冲突》当初亦并不代表美国政府一样。

  我明白:此文发表之际,可能就是我被日本“忍者”或者中国汉*之时。然而,我会像牛虻那样,非常坦然地向着日本军刀走去。有什么能比使敌人(我们民族的敌人)胆战心惊而更坦荡的呢?!

  我是搞理工的,是搞自然科学的,也在科学领域有所建树(64-72、76);我是有家室的,有慈母,有爱妻,子女双全,含饴弄孙。为什么好端端的日子不过,去冒这种风险?我曾给妻子写过这样一首诗,里面有这样的诗句:“祖国在我胸膛,我在谁的心房?”我一想到屈辱的祖国,就热泪盈眶!!! …… 必须立即对日索赔

  日本国不承认对中国有什么战争赔偿问题,据说其依据有三条:其一,根据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联合国放弃了战争赔款的求偿权;其二,根据1952年的所谓《日华和约》,“中华民国”放弃了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其三,根据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已经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权。

  前两条不值一驳:对于《旧金山和约》,中国并不是签字国,当然不受其约束;而对于所谓的《日华和约》,1952年蒋介石早已丢失中国大陆,所谓的“中华民国”及其立法机构已根本无权代表中国在所谓的《日华和约》中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那么,第三条呢?《中日联合声明》是否有效呢?这才是关键。

  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在北京签字。该「声明」的第五款是这样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13)

  这一段文字后来成了日本方面(可悲的是,还有中国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是“中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之“铁证”。

  我要极其严肃地指出:“1972年9月29日在北京签字的《中日联合声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其理由如下:

  众所周知,迄今一共颁布过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们是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现行宪法(尽管其间还有一些宪法修正案)。

  显然,《中日联合声明》1972年的发表发生在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之间,受制于1954年宪法。

  1954年的宪法规定(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令。”

  根据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国家立法权、法律解释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命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14)。

  在“重大事项决定权”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议的批准和废除”(14)。

  ……

  1972年1 1月8日、11月13日日本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曾先后分别一致通过了《关于日中联合声明的决议》,以支持中日两国政府的联合声明(15)。但是,从1972年直到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批准过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

  既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的常委会从来没有批准过1972年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凭什么硬要说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已经生效了呢?!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召开过两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66年7月的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1975-1976年间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前者在第三十三次会议后的长达8年多时间里,没举行过任何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仅仅保留了一个名义,完全失去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作用;而后者则只召开了4次会议,除了通过了关于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的决定和几项人事任免之外,没有什么实质内容。国家重大问题根本就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14)。

  在此背景下,《中日联合声明》没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常委会批准,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俗话说:“坏事变好事”。想不到*主席当年竟然还给我们后代在法律上留下了一条后路。是随意的呢,还是故意的?……

  留后路,是每一位战略家的必备战略。*1998年在访日时曾说过:“没有必要受联合文件之约束”(16),这难道同样不令人叫绝吗?!

  ……

  至此,有必要澄清和驳斥下列论调:

  (1)《中日联合声明》不属于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议”---

  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议的批准和废除”,有人就会出来说:《中日联合声明》是“声明”而不是“条约”和“重要协议”。因此,用不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去批准!

  让我们来看看什么叫“条约”。

  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其说明用语的第二条中把条约(treaty)一词说明为:“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是什么。”(17)潘念之先生作为总主编的《国际公法》一书亦指出:“普通和经常为各国所使用的(条约)名称约有三十八个以上,其中经常为国家使用的是公约、宪章、盟约、议定书、最后议定书、宣言、协定、协约、规约、换文、临时协定、和约、议定笔录、联合声明以及协定备忘录。”(73)

  有此看来,“联合声明”就是“条约”,虽然“其特定的名称”并不叫“条约”。因此,《中日联合声明》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去批准就是必然的了!

  (2)中国亦有“核准程序”,《中日联合声明》无须立法机构批准 ---

  让我们先来看看什么叫“核准程序”。

  为了便利条约的缔结,在国际上创新了一种条约核准制度,来代替传统的条约批准制度。“核准”由签署国的政府作出,而无须立法机构参与,因而可避免立法机构参与时所发生的迟延(17)。

  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某些种类的条约无须批准,但须经过核准。在这种情况下,也往往使用核准程序。

  就我们中国而言,按照1954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同外国缔结条约的批准手续的决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下列各种条约,应当依照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和平条约、互不侵犯条约、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和其他在条约中明文规定的必须经过批准的一切条约,包括协定在内;(2)凡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协定、协议书等,由国务院核准(17)。

  除了和平条约、互不侵犯条约、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外,规定两个国家之间相互关系原则的联合声明亦属必须经过批准之列,而不采用核准程序。譬如《中葡联合声明》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等条约一样,它们都明文规定必须经过批准。而事实上,它们亦都经过了批准。

  1978年2月24日,前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曾写信给中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发表一项两国相互关系原则的联合声明(74)。这一史实,证明了国际上对于确定两国相互关系原则的联合声明应当经过各国最高权力机构(议会的上院或参议院、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认可和批准,是有共识的。

  同样是《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就与《中日联合声明》完全不同:

  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总理代表本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声明及其附件。该联合声明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其第七条规定:“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将在北京互换。”(75)

  同年6月23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率先批准了《中葡联合声明》。同年12月10日,葡国国会亦批准了这个联合声明。于是,1988年1月15日,中、葡两国政府方能在北京互换批准书。《中葡联合声明》这才正式生效(18)。

  之所以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没有明文规定必须经过批准而与《中葡联合声明》完全不同,其客观因素仅仅是因为《中日联合声明》发生在没有法治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其批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那时已完全瘫痪。而*主席可能又恰恰利用了这一点,给我们中国,给我们中国人民留下了关键的法律空子,留下了我们日后清算的机会!

  没有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中日联合声明》当然是无效的,就如同当初没有经过全国人大批准而罢免刘少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职务的决定亦注定是非法的和无效的一样。

  其实,日本是非常担心《中日联合声明》的法律有效问题的。这就是为什么从1972年以来日本方面要几次三番地来打听中国对索赔问题的态度有无改变的原因所在。然而,日本在这方面犯了一个方向性错误:有这么长的时间,他们却没有去盯住掌握着批准大权的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老是要中国党政要员表态。这不是“隔靴抓痒”吗?!

  其实,任何国际条约都应当得到有关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否则应视为无效。这在国际上已经成为常理。

  譬如,《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要得到所有44个被点名拥有核能力的国家的正式批准(议会批准)方可生效。然而,到目前为止,“既签署又正式批准的国家总共才只有9个”(19),所以,该条约至今没能生效。同样,由于没有得到俄罗斯议会的批准,《俄美第二阶段减少战略武器谈判条约》至今亦没有法律效果(20)。

  关于这一观点,我想美国人最能理解。他们不是曾经极力敦促美国国会批准《中美贸易协议》(21)吗?日本也一样啊,对于迟迟没有生效的《新中日渔业协议》,日本前外相河野不是亦曾呼吁中国“国会”尽快批准(22)吗?!

  ……

  综上所述,1972年9月29日在北京签字的《中日联合声明》,在法律上无效!日本国抓住《中日联合声明》以证明中日之间已不存在什么赔偿问题,这是完全徒劳的!

作者:孙天锡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Dr.Bear的相关文章 >>更多
Dr.Bear的相关标签
我的图片
文章评论以下评论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阿里巴巴网商博客的观点或立场
发表评论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严禁恶意评论和垃圾评论

登录名:    密 码:    没有帐号?马上注册
内 容:
验证码:
无显示 无显示
博主信息
欢迎您来我的阿里博客!博客是一种很私人化的体验,从来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以去衡量。我将消逝的今日,化成些许文字在此寄存。或许,在将来某一天,我会回来将它赎还……谢谢您的关注!
加为好友
打个招呼
定制此作者文章
我的商铺
  • 访问量:340492
  • 文章数:137
  • 评论数:491
RSS订阅
订阅博主的博客: 不知道如何订阅?
个人资料
最新博文
最新评论
最近访客
我的文章分类
日历
<<    2009年07月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好友列表
最近更新博客
友情链接
编辑推荐
创建信息
阿里创建号:ALI-00144522
创建日期:
2005-12-09 18:24:27
修改日期:
2009-03-30 10:04:24
版权所有,未经作者许可,不得抄袭或转载,如有需要,可以与本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