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营销中经常遇到这样的不公之事,向客户收款时某些客户有时会用承兑的方式付款,可是由于承兑汇票在汇款金额上有底限性,不满50元将不予以办理的限制,所以这点也就成为很多客户减少汇款的理由。虽然减去的款额不多,但有时也不免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让人感到可气!
一位客户买了我公司生产的一台松下型CO2焊机和少量焊接配件,共10049元,由于是老客户,平时的交易信誉也都不错,所以在他提出要求几日后将以承兑方式清款时我同意了。待他公司财务通知我前去取汇票后,便来到他的公司。按照他公司的规定我填写了领款单据,但递交至财务时,那位财务小姐却让我重新填写并要求将49元减去,问其原因方知何故。我对财务小姐逗笑的说难道我公司的49元不敌你们公司的1元?她却理由是公司的决定!无奈,我只得按“规则”办事!
假如是一个不能够定夺的办事人员当时来办理此事,敢问如果按照了那样的规则,49元是不是该办事人员自己掏腰包呢?
( 该文章转自论坛:我公司的49元不敌你们公司的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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