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香港春季电子展感想
2008年4月16日我与同事李波一起参加了2008年香港春季电子展,从皇岗口岸过关后直接乘大巴到湾仔会展中心,一路上风光靓丽,山景怡人,城市中的环境整洁,交通拥挤而有序,美丽的维多丽亚海湾荡漾着微波,迎面虽然吹来些许的海水盐味,水面上却无丝毫杂物。这是一个快速,健康,成熟而繁忙的大都市,每次来,感觉都有所不同。因为就在他们隔壁,高速发展的深圳正在学习和模仿他们。巨大的摩天大楼,繁荣的商业区的相似性令人暇想连篇,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深港将融汇成一个共同繁荣发展的大都会。
此次电子展与以往相比,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为绝大部分参展厂家来自中国大陆。而在2007年美国次贷风波幅射全球之后,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国际上美元的大幅贬值,而中国出口皆以美元汇价结算,使中国制造商的出口竞争力严重受挫。而持续高涨的石油价格上涨,带动了全球性的通货膨胀。香港是一个以旅游和贸易为主的地方,而港币与美元挂钩虽然有助于维持旅游的强势地位,但金融和贸易的动荡和萎缩却也为其发展前景蒙上一层阴影。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所有的参展商必须不断地创新产品,以新奇特的产品来吸引广大外商,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低成本,低价格,产品高度相似以前一直是国内产品的特点,可是在这样一种国际环境大趋势下,价格竞争只怕会持续削弱中国制造的影响。在这种前提下,一大批有技术实力,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业会逐步脱颖而出,成为中国制造的领头羊。他们以敏锐的嗅觉,及时地捕捉到国际需求,并且迅速地研发出了迎合世界潮流的新产品。
我们鑫晶码此次参展主要是我们的数码相框和数码音箱,此类产品正是应国际需求而于前一到两年开始迅速发展的一类产品,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家居用品的数字化是未来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潮流和趋势。数字化的家庭将来可以影响我们的方方面面。从视听开始出发的全球家庭数字化运动才刚刚开始。在这场以电脑和INTERNET为核心的信息化变革中,谁能认清形势,引导和顺势扩大这股潮流,谁就会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香港在2008年4月已经通过在全港范围内免费覆盖HIFI的立法,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此类相关产品将会在市场上极为畅销。我们公司的HIFI和INTERNET RADIO(互联网收音)产品正是基于在这些未雨绸缪的考虑上,优先开始发展。这是一个基于未来的前沿战略准备,机会只给有准备的人。我们此次参展的数码相框由于带有HIFI功能,吸引了大批买家驻足观看,同时也有买家提出了对INTERNET RADIO等方面的需求,这是对未来发展方向的一种指引。同时也对我们加快发展和完善相关产品提出了紧迫的要求,同时对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有一定的认识。
面对众多国内外厂家所摆出的琳琅满目的产品,我们既欣慰又隐含忧虑,我们站在市场的前沿,亲身目睹和体验了这一场发生于无形却又深刻影响社会的变革,而在这个快鱼吃慢鱼的激烈竞争中,我们永远无法松懈和停止思考,师夷长技以制夷。这也是一个普通鑫晶码人对开创晶码时代的未来之路的感想和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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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吃惊,似乎并没有离开太久,可是博客文章已经是一年半没有更新了.真是令人感慨万千!回首往事,似乎发生了很多很多,可是记忆却如大江东流不复回.所以当我看到自己的博客居然很想笑,笑的是我开博很早,更可笑的确实无内容.以后当改正,其实生命的意义在于发现其中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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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年,走得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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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的斑竹经历让我收获不小,但天下无不散之宴席,我带着微笑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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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不可能是一帆风顺,中国有句俗话: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对外贸易中也有很多突发事情发生,遇到这些事情的时候如何沉著应对,并争取把损失减少到最低,是每一位从事贸易这一行的人士所应该学习和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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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上则为河岳,下则为日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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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浙江XX厂(卖方)与被申请人意大利XX公司(买方)于1994年10月6日订立销售确认书,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8个品种共22000件真丝绣衣,合同总金额为280100美元,价格术语为CIFAmsterdam By Air,装运期为1995年1月31日,付款方式为由买方出具不可撤销、可转让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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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公司(申请人、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被申请人、卖方)于1992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NF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1992年6月,申请人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被申请人传真申请人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 fe 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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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香港A银行(开证行)开致海南G公司为受益人的01一153109号信用证计227500美元,价格术语CIFBANGKOK,货物为硅锰合金。1995年9月21日海南省B银行(议付行)议付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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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3月某市政府所属公司(下称申请人)与香港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成立合资企业,双方约定共同出资1000万美元,引进美国产90年代先进的xxx生产线。其中,申请人出资600万美元,被申请人出资400万美元;申请人以现汇和厂房、被申请人以现汇和设备入资。在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合资公司(这时仅在工商局办理名称核准)作为买方,被申请人作为卖方签署了由被申请人提供x x x生产设备及技术的设备引进合同(被申请人为美国设备生产商亚洲地区的独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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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装卸时间以及滞期费和速遣费的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的显著特征。相关原则与规定则是调整航次租船合同法律的精髓。如今由于港口拥挤等原因导致数十万美元的滞期费实属常事。所以,在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争议中,最多的就是关于装卸时间以及滞期费、速遣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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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案情]
原告: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
被告:海南通连船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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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情
1993年11月23日,B公司与香港D有限公司签订了进口2500吨船板的合同,按照合同规定,B公司以每吨330美元(CIF价)从D公司购进2101件甲板,共计总金额82.5万美元,目的口岸为黄浦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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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一般简称UCP500)第13条规定,银行在审查单据时的标准是:单据必须在表面上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相符,并且单据之间也必须一致。但各国法院在适用该基本原则时存在很大的差别,中国最高法院在过去公布的一些案件中也仅仅原则性地适用这一基本原则。到底如何适用严格相符原则,最高法院去年不久前作出并在其互联网站公布的对“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证交易纠纷案”的判决,使我们对最高法院的立场有了较为明确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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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之间的贸易逐年增长,势头很猛,韩国是中国主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中韩之间的贸易结算基本上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因此过去数年以来,仅仅笔者就参与了数起中韩之间与贸易结算有关的信用证纠纷。因此介绍韩国最高法院的信用证重点判例,不但于理论上有借鉴意义,于当前的贸易实务也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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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证诈骗已经是国际贸易中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遭遇诈骗的案例时有发生,我国也不例外。虽然银行根据UCP500的规定,只要完成对单据的形式审查,就不须为欺诈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也有一些例子表明,如果银行对UCP500缺乏清醒的认识,且未对法院的错误禁令给予及时的抗辩,就会遭受难于补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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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电放行为是指船东在得到托运人指示后,在收回其已签发的提单情况下,用电话或传真形式指令其在目的港代理人将货物放给提单中所标的收货人的行为。电放行为是多年来航运界形成的一种常见的操作习惯,它使得收货人无法及时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此时应托运人的指示,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其产生的基础则是缘于买卖双方良好的信誉和合作关系,致使托运人相信货款肯定能够收回。而对于承运人而言,只要能证明给其发出电放指示的主体是本票货物的托运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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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之一,一经开立就构成银行对出口商凭规定的单据进行付款的承诺。因而,出口商一旦与进口商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进行支付,出口商便以为只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便可以收到货款。然而,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情况下,对于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来说,存在的风险十分大,或者说,第二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受到的保护非常弱,与D/P并无多大差别。以下,我们通过对一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