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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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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0日,欧盟议会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40/94),简称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十五个国家适用的商标体制。位于西班牙 阿利坎特 的欧盟商标局于 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商标申请人可以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注册为共同体商标,就可以在欧盟范围内获得保护,这意味着共同体商标在二十五个成员国领土内均有效。共同体商标体系并不取代各成员国国内的商标体系,各成员国已经在先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可以自行决定申请在某国注册商标,或只通过共同体商标体系,或二者皆选。到2004年5月1日,该联盟已扩展到25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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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成员国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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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
比利时、 保加利亚、赛普勒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爱沙尼亚、法国、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公国、马尔他、荷兰、奥地利、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芬兰、瑞典及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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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共同体商标注册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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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册商标在欧盟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 第一,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欧盟27个成员国内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无需再分别指定所希望得到保护的国家; 第二,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三个类别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的,每增加一类费用须另外收取。 第三,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即使商标只在加盟国中的一个国家使用,也不会因为没有在其他国家使用使该商标而遇到被撤销的危险; 第四,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全部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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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册费用较低 共同体商标申请注册所需费用比逐一国家的相关费用便宜很多,续展费用也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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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共同体商标注册的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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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27个成员国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国中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该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申请日,但申请人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如果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欧盟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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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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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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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包括: 1.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2. 申请商品或服务名称(名称数量不限) 3. 商标图样 若为黑白商标,只需传真或电邮我司1个清晰图样;若为颜色商标,请邮寄我司至少5个清晰的颜色图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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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办理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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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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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办理审查过程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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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欧盟商标局将申请内容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便在同一时间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 2.审查通过后,进入3个月的公告。在这3个月里任何第三者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3.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可以在1年内获准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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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领证正常时间: 18-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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