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女与卖淫无必然因果关系
作者:高丙田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2001年2月28日)中明确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这一批复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行为的治安处罚依据!
卖淫嫖娼行为是指的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论处。对于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应按卖淫嫖娼来对待、认定和处罚。 卖淫嫖娼活动的表现形式不一定只有性-行为这唯一形式,还有其它方式,是否处女身与与卖淫嫖娼之间并无绝对因果关系!
据上,俗话说得好“抓奸”要“抓双”,是否卖淫,还须结合具体的事实根据依法客观认定。法律离开事实这个根据,其准绳作用将无所适从,单凭“处女身”还不足以认定或否定卖淫事实!
[东方法眼]处女身与卖淫之间并无绝对因果关系:
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h/200607/20060723202236.htm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新闻背景:
"卖淫女"声称是处女 状告南京公安局讨清白
出处:南京日报
被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以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为由,处以行政处罚后,一名19岁的女青年却表示自己从未卖淫,仍是处女之身,并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后市公安局虽以公交治安分局越权管辖为由撤销了原处罚决定,但并未就该女孩是否卖淫作出认定。前不久,该女青年一纸诉状,将市公安局告到白下区法院。
李云(化名)是外地人。去年,她经同乡介绍,在中华路上的“港湾休闲中心”打工。今年1月10日下午4点左右,一名姓王的男青年进店要求敲背。李云便将其带到楼上的按摩包间。李云说,“王某躺下后说有点冷,我便给他盖了床被子。然后,我也脱了鞋,上了按摩床为他敲背。大约20多分钟后,警察就冲了进来。”
随后,公交治安分局城南派出所两名民警将李云和王某带到派出所进行盘问。警方提供的两次笔录显示,王某承认他和李云在按摩间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并供述了细节。李云也在承认自己卖淫的询问记录上签了字。现场查获李云和王某的两名民警也在“查获经过”中称,他们目击了两人的卖淫嫖娼行为,并现场将他们抓获。今年1月12日,公交治安分局以李云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为由,对她作出治安拘留7天、罚款5000元的处罚。可李云却表示自己根本没有卖淫,还是处女之身。李云事后拿出了她今年1月17日在曙光医院就诊的病历,证明自己从未有过性行为。
李云不服公交治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并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今年4月7日,市公安局以公交治安分局在秦淮区查办卖淫嫖娼案件是越权管辖为由,撤销了原处罚决定。但该行政复议书并没有对李云是否卖淫作出认定。
李云认为这个决定并没有解决实质问题,于是,她委托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江将市公安局告到白下法院。此案在开庭前,杨朝江向法庭提出做处女膜鉴定的申请,但没有得到批准。本月15日,该案在白下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双方在庭上交换了证据。
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案的焦点就在于李云是不是如她所说是处女。如是,她就是被冤枉的;如不是,她如此讨清白就是自取其辱。在处女膜修补手术风行的今天,李云是不是处女,法庭应同意由权威部门作出鉴定。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单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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