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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外贸订单“公证费”骗局--《中国反商业欺诈网》 (2007/03/30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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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外贸订单“公证费”骗局

作者:高丙田   全国整规办《中国反商业欺诈网》转发

http://www.antifraud.gov.cn/typicalcase/4_article_DX2007030804402.jsp

  阿里巴巴商友求助咨询:

  我们在一外贸加工订单洽谈过程中,对方总要提出“合同公证费”而我方提出必须到供货地国家公证部门办理时,对方就说不行。而且每次都说是“外商”要求的。我们做的是毛竹制品贸易、对方有订单我有货按常理是对方付定金我方生产货品。

  诸问: 对方这种要“公证费、覆约保证金”等是否正常?

  高丙田回复建议:

  毛竹制品的生产加工受气候与地域的影响,应注意其质量履约的客观风险。同时,注意加工合同的图纸规范与样品的验收确认和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并防范外贸加工订单的诸多陷阱。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处是代表国家进行公证的,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具有法定的证明力;只要合同主体合法存在,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审核后即可出证.社会上一些骗子公司或企业和个人常借助于“合同公证”来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这类现象已不鲜见。律师的见证从法律属性上说仍属于“私证”,实践中,当事人对见证的预期心理往往与实际结果之间有很大差距; 律师见证表面上看似简单,却有相当的风险!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诸多问题。

  经济合同的见证或公证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和要求事项,平等主体的合同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见证或公证,也可自愿选择哪家公证处或律师所进行合同见证。但即使合同公证或见证了,日后一旦出现麻烦,他们也只能就公证或见证范围内的合同纠纷可以进行调解,前提依法须是自愿接受调解,并不得限制一方诉讼的权利,且不具有强制调解的职能。而调解无果,也不可能“从头跟到底”去为你方处理“定单”纠纷!如发生诉讼或仲裁, 异地往来将有诸多不便!。

  合同即便公证或见证,公证员或律师一般也不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公证或见证结论也往往只对合同签字这一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只证明签字行为的真实性这样的见证或公正结论则对合同当事人无什么法律上的实际意义!

  从律师见证的真实合法性之目的看,见证不仅仅是对行为的见证,如,律师只对合同签字及盖章行为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双方合同的内容做见证,这样,律师做为法律服务职业的专有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律师见证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意义!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主要体现在见证律师负有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律师见证应是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相统一,而非单纯的形式审查.律师见证应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的情形。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应主动去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仅以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为认定主体资格的依据远远不够,还要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和材料注意审查原件与复制件是否相符,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对方既然明确拒绝到国家公证机构进行合同公证, 就要值得警惕了。实践中还往往会将你领到一个指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合同见证或提供什么所谓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但对于这类加工合同存在的诸多具体风险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不提示或提示不够,更不会对外商订单是否存在以及外贸订单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性进行证明,且有的定作方甚至与不良律师恶意串通,并利用见证名义欺诈或诈骗加工方的保证金和见证费! 这方面的欺诈现象已经发生多起, 前期费用如保证金及见证费往往就打了水漂! 公安等执法部门也很难查处其合法外衣下的这些现象。

  这类加工合同签定之后, 等承揽方做出样品送去验收时, 对方往往以样品质量不合格为借口,且延误履约或致合同履行不能。如违约则交付的定金就不再返还;公证费或律师见证费一旦收取后,非特殊情况一般也不再退还。 这类骗子近两年已不直接以收取定金的方式出现了, 而是借助所谓合同见证或公证这一合法的形式出现, 要求对合同进行见证或公证并交纳一笔可观的律师见证费或公证费, 一旦加工一方“样品质量”或履约违反约定,则这些费用就就打了水漂!

  建议签合同前一定要慎重考虑,首先充分协商并确认样品质量符合约定要求,同时注意验收条款以及合同的具体相关事宜,尤其要注意样品的质量条款和合格样品(包括图样)的封存送检,还要注意验收方式以及履约的可行性及风险。并对加工信息及合同当事人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必要的落实了解 ,尤其要注意分析判断外贸订单是否真实存在, 并按市场惯例和规则来洽谈合同。加工方忌草率支付定作方一切前期费用,应在其预付款到帐后再考虑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对于律师见证,国家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上的统一规范要求,自身首先要注意加强防范,谨防披着合法外衣的外贸订单骗局!不可因大额加工订单的利润诱惑而忽视存在的风险!一定慎签外贸加工合同,慎做律师见证或进行公证!

  合同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样品是否合格并确认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以及预付款到帐前, 对方这种先要什么“覆约保证金”或好处费及吃喝等现象均是不正常的。此情况下,那种以坚持对合同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为由,极有可能是一场披着合法外衣骗局的开始!

  外发加工业务往来中的合同公证或律师见证由于不是法定的证明事项, 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自愿选择是否去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同时内容也真实合法,合同一经签定依法就具备法律效力。关键是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把握操作方面多出现问题! 尤其是对主动找上门或从广告上轻松得来的大额外贸加工订单,承揽方一定要谨慎洽谈操作,不要受大单子加工利润的诱惑, 那些轻易得来的大单子往往有大风险! 应有起码的防范意识和必要的防骗手段,时刻保持清醒, 并冷静理智地分析判断,注意勿将陷阱当馅饼!

  合同即使公证或见证了, 也极少有书面承诺跟单担保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的。 一般只是对签字行为的真实性证明, 且只是对双方的合同和合同附属材料做形式上的证明,而非实质性的证明, 所谓的外商订单是否真实存在? 以及合同内容和关联材料是否真实并不做必要的调查取证, 样品的封存送检环节和履行环节的风险一般做过多专业提示,也不会去做实质性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样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和无法预料的不可控因素就较多,目前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极少有做此类合同见证和公证。业务的,那些草率做这类合同见证业务的,也多是利用我国律师见证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一些不良外贸公司与不良律师披着合法的外衣,打着法律的旗号做着欺诈、甚至诈骗的违法犯罪勾当。

  广东,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安徽和湖南等全国各地受骗上当的现象和众多媒体报道披露的事实应引起政府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切实树立外贸行业对内对外的诚信形象。同时,外贸经营者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也应当加强自身的诚信意识和必要的防范警惕!
 
  (作者系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司法所所长 兼阿里巴巴网商互助在线调解中心主任)

站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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