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刀锋上的舞蹈
2008-08-28 16:17 来源:衢州晚报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能听到类似的话题:某某因为各种原因,欠了几十万、上百万,跑了!后面跟着一大队人马“跳水”。讲的人那是头头是道,听的人也津津乐道。
这几天,市区一名公务员也因自己变成“剧中人”而寝食不安:他个人向我市一家建设公司“投”了几十万元钱,本来想捞丰厚的利息,可没想到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却突然“人间蒸发”,公司也成了“空壳”。在电话联系不上、上门找不着人、四处打听不见的无奈下,他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将公司负责人的资产暂时查封,以保全自己的利益。
“这只是众多民间借贷案中的一例!”柯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徐荣华说,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贷款规模的宏观调控,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个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由于一些参与借贷者缺乏有关的法律常识,未能依法进行借贷活动,这种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给民间借贷带来了诸多风险。目前,民间借贷纠纷的立案数已经远远超过其它案件类型,稳居民事纠纷案件第一位。仅仅今年8月份,在该法院立案的233件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案就有53件。
“同一人”借贷问题多
特征:出借人一般对借贷行为比较熟悉,借款合同格式化,利息相对也比较高。
案例:上个月,柯城区人民法院连续受理了来自同一个原告,不同被告的几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原告向多方借出钱,以收取利息为营利手段,但由于借款人不及时还款,原告将其告上法庭。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原告韩某,他说自己目前非常关注法院的消息,“法院的公告已经送达给被告,我也很期待法院的判决。”
今年五六月份,衢化的韩某先后两次向生病的陈某借出人民币共8000元,陈某在借款时言明用报销来的医药费偿还。7月初,陈某和其丈夫郭某辞职后,突然去向不明,韩某于是带上两张借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记者获悉,像韩某这样具有正式借贷合同的借款案件比较多,更多的此类案件更多地表现为同一原告、不同被告。
“‘同一人’借贷案件占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多数,这类案件案情比较简单,出借人一般对借贷行为比较熟悉,借款合同格式化,利息相对也比较高。”
专家提醒:高效益伴随着高风险。目前,我国法律对此类出借人还没有约束机制,发展过程中演变成地下钱庄、高利贷等非法私募机构。在不是万不得已情况下,借款人在借款时要慎重考虑,以免还款负担太重。出借人也要进行必要的风险测算,以免投出的钱收不回。
朋友间借贷易反目
特征:利息很少或者没有,纯粹的帮忙性质。
案例:2007年7月17日,李某和陈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他们的朋友吴某借款,同时与吴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一份收条。之后,吴某多次要求李某和陈某归还借款,两人除了归还18000元外,余款却迟迟不肯归还,吴某无奈之下,将这两位朋友告上了法庭,最后三人对簿公堂。
“不要把钱借给别人,借出去会使你人财两空;也不要向别人贷款,借进来会使你忘了勤俭。”吴某说,怎么也想不到,朋友之间的借贷,竟然引起一场官司,最后是朋友反目。哪怕是挚友,在借贷上也要多加注意。
专家提醒:出借人要考虑对方借款的用途。借款用途要合法。朋友之间,至少会了解对方的情况,如果对方借款是用于赌博、不良的周转等,就要好好考虑是否要借钱给对方。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同时,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的本数),否则,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其次要设定抵押。即使是亲戚朋友之间借款,也要“先小人后君子”、“亲兄弟明算账”,绝不能用君子协定、口头协定代替书面协议。需要相应物品的抵押,并且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过登记的抵押,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应。
再次,借款的期限不应过长。催款不及时,丧失胜诉权。在民间借贷中,由于催款不及时而使借款的收回产生风险的现象也不乏其例。同时,是有偿借款的话,也一定要在协议上注明。《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公务员易陷入担保漩涡
特征:某些公务员为贪图小利,把钱放在企业或担保公司,或者为亲戚朋友作担保人。
案例:本月初,市区一家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向法院送来了一大堆民事诉讼书,被诉对象全部为我市各机关、乡镇公务员,这些公务员因替人担保借贷而身陷债务纠纷。
今年以来,法院受理的公务员担保案件持续增温。2月份,2名公务员替人担保贷款20万元,借款人逃跑,2人成了被告,其中一人之前为他人提供担保,旧账未了,无力担负新账,只能由另一人还。
20万元,3分的月息,一个月光利息就要6000元。这名公务员刚结婚买了房子,碰到这种倒霉的事,害怕被老婆知道,自己又被投资公司追得紧。
为公务员提供条件的投资服务公司负责人说,公司每年光起诉费就要1万多元,起诉对象全都是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在职公务员,奇怪的是很多担保人与借贷者并不熟,只是一起吃过几次饭,喝过几顿酒。
专家提醒:对方看重的是身份,以公务员的身份作担保,可信度增加,容易贷款;利益的驱动或是情面上过不去,也促使人去担保;公务员的担保一定要慎重。担保就意味着责任,如果失信于人,会使公务员的身份产生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凸显五大问题
来自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息称,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市的民间借贷有如下五个特点,一是借款利率畸高。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有的二三分,高的是五分至一毛,往往是银行同期利率的几倍甚至是十几倍,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是借款规模加大。市中院受理的迄今为止数额最大的一起借贷纠纷,涉及浙江某机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的借贷纠纷案件41件,涉案标的额11521.83万元,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6件,涉案标的额高达8127.68万元,单笔最大额达750万元。三是借款人下落不明情况多。还不了,则拖;拖不了,则躲;躲不了,则跑。四是掺杂不法因素多。鉴于民间借贷的高风险,部分担保公司、私人借款公司往往与黑恶势力联系紧密,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或无力还款时,往往会动用黑恶势力来催款,因索取债务而导致的非法拘禁、扣押人质等案件时有发生,危及社会稳定。五是公务员介入的情况增多。
有关法律界人士建议,市民一定要增强投资风险意识,拓宽理财渠道。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部门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或居民简化贷款手续,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服务。同时,相关部门要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减少民间借贷资金;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的有关条例或法规,对借贷投向、利率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提醒借款方:欠款还了之后,一定要收回欠条;如果出借方把欠条遗失,一定要其开收款的证明并在上面注明原欠条丢失。这样可以有备无患,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归还欠款时最好用银行划款的方式,给自己留有银行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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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国家允许和支持民间借贷行为。
(吴江怀)













